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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的几个特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很认同。中国的法治建设有中国的实际,中国过去30多年来,在法治建设、法治改革中,在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特征。我把它概括如下:
一、它是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这里面首先是党的领导,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党又在宪法的框架下执政、指导立法、司法、行政。概括起来,是包括人大立法、政府行政、两高司法这样一个各部门、各机关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这是中国法治很重要的特征。
二、中国的法治是自上而下推进的法治。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的法治模式,大大地减小了改革的成本,能够比较快地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中国的法治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当代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在香港、台湾、澳门,实行的不是我们这套法,观念和价值跟我们不一样。这也免不了会有冲突和不适应。但是,也会给中国带来一个很重要的契机,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中国有效地解决了不同法系、不同法治观念,从冲突、摩擦到相互融合借鉴,最后形成了大融通的话,我们就成为世界法治的实验室和模范。这是中国人在法治意义上给世界人民做出贡献的战略契机。
四、中国的法治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的有规划的建构型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党和政府牢牢控制着主动权,自觉理性地推动,是按步骤、有计划地推动,比如搞立法的五年规划,司法改革甚至也有五年规划,这在全世界很罕见。
五、中国的法治改革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石头大了绕着走,摸着石头过河,不要一下子做当时还做不到、改变不了的东西。小平同志的告诫让我们少走了很多的弯路。这也可以称作是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
六、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从法系上来说,今天说中国的法治是什么,它是大陆法系的吗?是英美法系的吗?不是。是旗帜鲜明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治。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过一句话,中国是一切规则的例外。这句话不管它是正话还是反话,我们正着听,中国的事情中国人办,中国的法治一定是充分吸纳全人类法治营养、法治要素,又充分体现中国的国情,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凝结浓缩成为法治中国。(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