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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同时也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就为更好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指明了路径和方向。
坚持合宪性和协调统一原则,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社会主义立法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立法最高依据和标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完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地方法治建设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治的整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综合水平,需要地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扎扎实实的制度措施来充分体现法治原则的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在处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时,做到既不照搬上位法,又能体现地方特色,坚持合宪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增强立法程序性和操作性内容,保障法制协调统一,维护法制统一尊严与权威。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做好立法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立法体制。立法规划是立法科学化、系统化的重要方式。要做好立法规划,明确立法任务和目标,突出立法重点和要求,按照社会需求和执政党政策,通过立法次序、层级和项目的理性设计实现立法权力,达到利益的优先分配。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健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重大立法问题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与相关部门就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评估、审议、通过等全过程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范“部门立法”和“地方保护主义”。
坚持科学、民主、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法的科学性解决法所反映的社会规律性问题,法的民主性解决法反映多数人意志的问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尊重客观规律,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让立法能够及时反映人民意志,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立法过程中,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立法的大门要始终向公众敞开,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集中民智、民意,通过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尊重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问计于民、问法于民。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对各方意见逐一认真分析研究,将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建立反馈机制,保证立法的公平公正。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