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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布局经济体制改革时,首先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还特别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全面认识“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需要从思想认识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决定》的一个亮点。我们要认识到,我国仍然处于而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提供就业岗位、增加居民收入、增加国家税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都具有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昭示我们,未来许多产品将向个性化差异化发展,生产社会化规模化不断发展并不是普遍适用的铁的规律。因此,我们要确认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制定各项方针政策和实际工作中消除所有制歧视,包括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继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要继续“两个毫不动摇”。《决定》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关于这个问题,近两三年在理论界和工商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有两种差距较大的看法。有的理论界人士鉴于这些年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一半,就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已被突破,社会主义的根基受到动摇,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再公有化;而有的工商界人士则认为,当前现实经济活动实际上已经是民营经济为主体,如果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似乎名不副实,也不利于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这两种认识都是不完全的。党的十五大在确立基本经济制度时,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含义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现在,我国国有工商企业资产、金融资产、城市土地资产、自然资源资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资产等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绝对优势,国有经济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恐怕是不会有人怀疑的。因此,我国到目前为止,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巩固的,没有受到动摇。同时,党的十五大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含义的解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出了巨大的空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会影响或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一是要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二是要赋予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三是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内涵
《决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重视,并作出重要新论断:“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其他资本平等竞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是今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努力寻找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有效的实现形式。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用和意义的论断,是我们党以往有关论断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实践和认识成果的进一步深化。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特有的。我国出现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源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现代公司制,而规范的现代公司制是股权多元化的,除了原有的国有资本外,还要吸收其他非国有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公开上市还会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和股民持有公司股票。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可以实现国有制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使国有制找到了能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
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还表明,在对原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进行改革的同时,允许体制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一项非常成功的增量改革。在经济改革的强力推动下,我国经济迅速起飞,经济增速三十多年平均达到近两位数,在此基础上,不仅国有资本成倍大幅度增长,各种民间资本和居民储蓄存款也大量增加。现在,私营企业上千万户,注册资金30多万亿元;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7.5万亿元)的比例达到61.3%。大量民间资本要求拓宽投资渠道,从而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了现实条件。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得到促进和发展。银监会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则超过半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到2012年,我国已有2494个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市值达23万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3%,股票有效账户数14046万户。中国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是由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它们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利国利民
国有资本对自己应承担的公共建设项目,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一同建设,可以直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还可因投资主体多元化而改善公司治理,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比如北京市国有首创集团和香港地铁公司共同投资建成的北京市地铁4号线,总投资150多亿元,引资46亿元,就是一个比较抢眼的例子。今后,要适当减持国有股份占比很高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让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股,尤其要尽可能吸收新的战略投资者;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可能导致的养老基金缺口,社会保障基金也是具有越来越大实力的国有资本主体,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和其他民间资本在企业(公司)内部实现同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受益,所以对民间资本也是有利的。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会有长足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