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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ial),又被称为包容性金融,其基本含义是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三农”、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等提供服务。普惠金融与金融排斥(FinancialExclusion)相对应。由于教育程度有限、收入水平较低、地理位置偏远、风险较高等诸多因素,“三农”、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往往很难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往往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而普惠金融就是要消除金融排斥现象,将社会所有阶层纳入金融服务对象的范围,要为全体金融需求者提供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使得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每一位成员都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都能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共同进步、共同富裕。
普惠金融旨在实现金融公平,有利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贫富不均的矛盾,有利于扭转金融资源分配不合理的畸形局面,意义重大,利国利民。
普惠金融首先是“惠农”,惠及“三农”,缩小城乡差距。与高速发展的城市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工业及收入增长较快的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农业基础相对薄弱,农民收入相对较低,“三农”对于金融的吸引力自然要弱,而金融对于“三农”的排斥又反过来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所以,普惠金融要改变“重城抑农”的做法,通过为“三农”提供信贷资金及其所需的其他金融服务,通过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城乡协调、机会均等的金融体制,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普惠金融其次是“惠低”,惠及城镇低收入人群,缩小贫富差距。由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效率优先”政策的实施,以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之尚不健全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国民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呈畸形分布状态,金融资源往往也是仅为较富有的阶层提供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的安定团结,可能破坏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大局。普惠金融要改变“嫌贫爱富”的做法,将城镇低收入人群纳入进来,为其创造获取各种所需的金融服务的平等机会,出于其长期以来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势地位,甚至为其提供各种金融优惠政策,使得低收入人群尽可能地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帮助其提升收入水平。
普惠金融还得惠“小”,惠及微小企业,缩小“大小”差距。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微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低,但是微小企业数量众多,种类庞杂,不仅创造出很多的就业岗位,而且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生活需求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微小企业业务波动较大、信用不足,缺乏担保资产,风险较大,很难达到正规金融的融资要求,金融机构往往将其拒之门外,绝大部分金融资金长期集中于大中型企业项目,微小企业长期陷于融资困境,这种状况束缚了微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普惠金融要改变金融机构“抓大放小”的做法,为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扶持政策及其他金融服务,拓宽微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强微小企业融资能力,使其真正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政府和金融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双管齐下。政府的作用甚为关键。一方面,政府要在保证现有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上,制定宏观金融政策和制度规则,通过有效地监管,鼓励创新,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并辅以财政政策、税收手段等,逐步消除金融排斥和不公平现象,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地持续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政府还应不断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积极研究、大力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中的重要作用,适度降低农村及贫困地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建立起农民自己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不断完善其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最终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合理分工、相互合作、共同配合、协调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普惠金融。同时,金融机构的努力对于普惠金融的构建也是不可或缺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创新步伐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出能够满足“三农”、低收入人群及微小企业需求的新产品,扩大盈利来源,不断采用新技术创新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覆盖面,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服务渠道网络,实现盈利目标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