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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建设方面,为城乡居民生活更美好,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需要加快发展经济。在生态建设方面,从2001年开始相继提出了建设生态省、建设生态吉林、建设美丽吉林的目标,预计通过30年的努力奋斗,把我省建成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生态优良、资源永续的生态强省。新时期的吉林既有经济发展的硬要求,又有美丽吉林的软要求。
按照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生态经济系统的基本矛盾即经济发展需求的无限性和生态系统供给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这种矛盾体现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中。纵观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再保护”的观点曾经或仍然有相当大的市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的同时也意味着风险的增加。我省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省建设过程中,势必会面临这样的发展困境。毫无疑问,发展是硬道理,但科学发展、有智慧地发展、宠辱不惊地发展更是硬道理。作为一种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全新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经济,给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发展生态经济是我省经济转型的重要环节,为实现生态经济的发展愿景,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生态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有技术论、文化论、制度论等原因。制度论的观点认为环境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源于制度的不健全。合理的制度、严格的制度、有效的制度是解决生态问题的重要手段。制度亦可以修正技术与文化的不足。同时,相关的制度规范可以推广社会的责任消费、界定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的义务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同样,保障和改善吉林省现有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制度建设,生态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里的法治保障,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也包括符合我省生态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推进我省生态经济发展,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应是其中要义。健全完备的生态制度,既是生态文明的标志,也是生态经济的屏障。
一是制度建立,建立适应生态经济发展的区域环境。宏观上要把吉林省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起既符合国家的要求,又适合我省省情的切实可行的考评体系。从我省实际出发,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相关的制度。第一,大力发展现代林业经济。发展现代林业经济,促进林业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是生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开展我省绿色建筑的推广。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水、地、材等能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高效的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尽早实现我省垃圾分类回收。向公众提供便捷的垃圾分类回收硬件设施,宣传教育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制定垃圾排放标准,实行“减排补、超排罚”的原则,提高公众从源头减少垃圾排放的积极性。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的作法,建立起我省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间接地促进我省生态经济的发展。
二是制度执行,规范契合生态经济发展的执法环境。环境指标体系纳入考核制度,需要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行,以实现制度建立初衷。第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畅通管理体制。生态保护、环境污染在我国涉及面广,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环境管理模式处于分割状态,权、责、利不统一,行政治理成本高,应结合我省实际,健全管理机制,实现生态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授予相关执法部门更加严厉的环境执法权,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主体和生态资源破坏主体的处罚力度,避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让相关执法部门在生态执法过程中“顶得住”、“管得了”。
三是制度监督,构建体现生态经济合理诉求的司法环境。构建体现我省生态经济合理诉求的司法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的设想即是其中新举措。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具体的诉讼结果,而且还是解决纠纷的一条正当途径,其本身具有其他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制度性及程序性。既是表达民意的一个平台,给予民众话语权,保障公众有序维权,从而使矛盾可控可防可集中处理,又是监督污染企业和不履行相关职责者的一种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全国性的制度,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规范,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需要的平台,如专门处理环境案件的环保法庭可以在适当时机适当区域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