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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遏制环境污染,构筑生态保护安全屏障,很多地区划定了生态红线,这也对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要守住生态红线,必须实行联合监管。
首先,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增强威慑力。
生态红线是科学发展的保障线、生态安全的警戒线、促进生态平衡的控制线。要保住底线,单靠环保行政监管难以奏效,必须借助最严厉、最具威慑力的刑法手段。只有加强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才能及时、有效解决生态红线区域内的各类突出环境问题。
一是建章立制,联合执法监管。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严守生态红线的最后防线。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完善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执法联络员制度、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和机制,按照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范围,严格监管,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生态红线区管护。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行为或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能及时介入,依法履职。
二是构建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环保部门要设立联络室,建立网络平台,开展各部门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危害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重大情况即时报告,以便各部门随时掌握了解红线区域范围内的危害环境违法情况及查处情况,按职责及时掌控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各部门查处的涉及生态红线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级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其次,建立联合督查巡查制,增强执行力。
一是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以确保生态红线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环保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环保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和未批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保证生态红线区域环境安全。
二是建立协调工作小组。各级政府成立生态红线管控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处理生态红线管控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和规划、土地、发改、水利、环保、农业、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执法范围,严格监管,相互配合,做好生态红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
三是明确监管职责。各级政府是本区域内生态红线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生态红线内违法建设情况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农业、环保、水利、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根据区域不同需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提高落实力。
一是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把加强生态红线管控作为政府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成立各级生态环境损害过错责任终身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一把手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对逾越生态红线行为或生态红线范围保护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严格问责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后果,形成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终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公众参与机制,将所在辖区干部生态环境实绩情况进行公示,以开辟网上环保论坛,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营造群众自觉参与监督与保护氛围。积极推进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渠道,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
三是探索零容忍通报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有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