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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查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全面掌握区域环境管理情况,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发现和纠正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环保督查成果效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何放大督查效应,提高督查成果应用水平,是当前一项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方面,推进督查成果整改落实,强化督查权威。
一是实行整改通报,放大督查影响。督查机构应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在督查行动结束后,及时通报各地区的环境工作开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领导重视,问题整改落实较好的地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促进其认真反省,切实落实督查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警示其他地区、单位对相关的问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地进行自查,减少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到位。
二是实行整改验收,确保督查实效。目前,地方对于督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方面,仍存在避重就轻、敷衍应付等问题,缺乏长效性、制度性安排,很难达到标本兼治的督查目的。督查机构应尽快建立督查整改验收制度,针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评估和验收。对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地区或单位,同意通过验收,结束对此地区的整改。对于整改期间仍有重大违法问题发生,组织整改不力,数据弄虚作假的地区或单位,予以一票否决,暂缓通过验收。继续大督办和查处力度,坚定不移地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三是实行督查考核,传递督查压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国家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的规定,为环保督查与政绩考核捆绑结合提供了有力抓手。督查机构应积极研究探索地方环境管理绩效的督查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将督查成果作为地方政府干部政绩考核挂钩,努力使环保督查工作与地方干部的奖惩、
使用紧密结合起来,使督查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做到督有目标、查有手段、考有凭据,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督查职能和效用。
四是实行案件移送,提高督查威慑力。环保督查问题的整改落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只有将责任上身、担子上肩,才能真正推动督办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督查机构应与审计、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督查成果作用,增强督查成果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另一方面,注重督查成果综合运用,放大督查效应。
一是上报国家层面,主动参与决策。环保督查,特别是综合督查是督查机构对地方政府环境管理和执行政策、法规的全方位体检,督查结果能够比较全面反映督查地区的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督查机构应充分发挥派驻地方、贴近基层的优势,在督查工作中,不断发现地方典型性、突出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归纳、提升为对区域情况的总体把握。注意剖析问题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政策建议形成专题报告、调研报告等工作成果上报部领导。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奠定基础、贡献力量,使督查工作真正见效果、出成果。
二是反馈省级政府,拓展督查维度。随着形势的发展,环保督查对象将逐步拓展至地方政府涉及环保的相关职能部门,督查链条延伸至立项审批、城市规划、招商引资等全部环节。目前,地方政府对环境管理工作时有干预,环保部门承受的压力很大。因此,环保督查工作应注重发挥“督查一个、促进一片,督查一点、带动一面,督查部分、警示全体”的作用,将涉及地方政府的环境违规行为、地方保护行为作为督查重点,力争把问题要找准、抓实。共性的问题督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普遍整改,个性问题请省政府责成地方政府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发现、提示具体问题的深层次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性建议,强化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意识,督促地方政府构建环境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
三是应用内部交流,实现资源共享。督查机构应定期整合督查信息资源,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督查成果资料库,实现全国各环保督查机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每个督查工作阶段结束后,应及时对督查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归纳、整理,转化成内部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材料。各督查机构也应打破区域界限,定期组织督查成果交流汇报活动,分享环保督查实践经验,探讨督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现督查成果共享,推动督查工作人员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