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金融衍生产品的产生及发展,是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并和国际金融市场等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30多年以来,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呈几何式扩大,成交量也迭创新高。然而,由于近年来各国毫无节制地鼓励金融创新,使得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超速膨胀,其杠杆效应导致的金融风险也成倍放大。因此,以科学、合理的法律手段对金融衍生产品施以必要的监督和规范,最大限度地控制其潜在风险势在必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市场成熟度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引进和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和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极大的风险性
毋庸置疑,金融衍生产品对世界经济与金融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投机性、虚拟性、复杂性、杠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始终贯穿其中。英国巴林银行、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以及日本东京证券公司的相继破产,便是一个个风险失控的鲜活例证。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旦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发生逆向变动,便会给衍生产品的使用者带来巨大损失。二是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交易者因市场业务量不足而无法平仓的风险,以及因流动资金不足在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的风险。三是信用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对手一旦无法履行合约义务,就会给己方造成难以想象的损失。四是定价风险。控制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需要借助大量历史数据和复杂的数学模型,但当前客观数据统计和模型设计仍然存在较大偏差。五是法律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虚拟性和即时性,导致书面合约签订和举证相对比较困难,很多投资者因举证困难不得不承担巨大经济损失。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新趋势及其表现
随着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和破坏性日渐被各国所熟知,欧美等国政府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也呈现更加规范的新趋势。2010年7月通过的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堪称美国历史上最彻底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同年9月通过的欧洲金融改革方案,则构建了“一会三局”的新监管体系。在国际上,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模式正在被各国积极采纳。
首先,实施全面监管,谨防监管漏洞。以美国金融改革方案为例,美国在历史上首次实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全面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多项新规则,把绝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转移到清算中心和交易所中来,尤其是重点监管透明度较差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指令银行逐步剥离各类商品、股票以及未清算的信用违约掉期交易等,并且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公司提出保证金、资本比例、职业操守以及交易记录等新的要求。欧盟也采取了全面监管的方法,自上而下成立了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对保险业、银行业以及金融交易活动实施分业监管,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覆盖面和提升了监管效果。他们还设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相关交易人员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测评,以便防范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和漏洞。
其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重点防范系统性风险。在对金融衍生产品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欧美等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将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放在首位。按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规定,美国专门成立了一个“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且对资本金、流动性、杠杆率等提出非常严格的具体要求;同时对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加以限制,进一步规范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管理,主要目的就是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欧盟则成立了一个“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从全局上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防止泡沫出现,同时严密监测金融市场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并及时发出预警和提出建议。
再次,逐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进行全面监管的基础上,都强调了增强衍生产品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等内容。美国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专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拥有一定的执法权。在欧盟金融改革方案中,同样将消费者保护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欧洲证券业管理局有权调查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动或金融产品,从而确保金融消费者免受其害。对于那些确认风险性很大的金融活动或衍生产品,可以向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建议永久性禁止或者限制。
此外,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单纯依靠某一国家或者地区是无法全面控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的,纷纷加强了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发展慢,法律监管措施相对滞后,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做出适当调整和改进,对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健全和完善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因此,金融衍生产品的健康、有序发展,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监管框架的一致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大的金融监管框架下,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种类的具体金融衍生产品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各类规范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金融业正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形式过渡,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系也必须与时俱进,由原来的分业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集中监管体制。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有必要着手创建一个在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分监管机构之上的中央统一监管机构,明确其监管责任并赋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应做好监管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重点发挥中央统一监管机构在合作、沟通、协调以及信息资源汇总、共享等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通过中央向地方委派工作组的形式及时掌握各分监管机构的动态,收集、统计和分析相应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监测信息,力争尽早建立起国家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信息监测平台。此外,既要有效抑制中央统一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又要有效防止其权力过小而被各分金融监管机构架空,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正确理念,确保及时化解以及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各种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坚持总的方针和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严格依照不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类型,制定与其配套的制度和措施。金融衍生产品机构的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的实施,全面掌握所经营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各种风险,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即时监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与控制风险的负责人员相分离,有效防止内部勾结、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规则,严格惩处相关违规者。
加强金融监管的深层次国际合作。在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参与和制定有关金融合作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加强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国际合作,明确划分不同国家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搭建金融衍生产品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在获取有用监管信息的同时,有效防止相关重要信息被滥用。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金融危机突发处理和预警机制,有效维护国内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不损害本国利益的前提下,保持与国际习惯的高度一致性,减少由于交易习惯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发生。(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