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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流量月底清零如何规制
//www.workercn.cn2014-03-26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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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月清扫的日子了。

  石景山区法院 吕丽娜

  有消费者因不满手机运营商清零当月套餐中的剩余流量,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但经过法院审理,消费者被判决败诉。运营商将用户当月未用尽的手机流量清零是否合理合法呢?

  流量清零属“霸王条款”

  消费者购买手机套餐资费实际是消费者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的一份电信服务合同。这类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存在,可能会有一些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出现在合同中。这类条款通常被称为“霸王条款”,而手机流量清零的条款就是一条典型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购买手机套餐后,该套餐中所包括的月上网流量、话费、信息费等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于消费者,对于未使用的财产权利消费者享有完全的处置权,而电信运营商强制性单方清零套餐内未使用完毕的上网流量是剥夺消费者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月底流量清零的条款是电信运营商预先拟定,而消费者在购买资费时被迫接受,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应出台电信法订立格式合同

  电信运营商是电信服务合同的直接制订者,电信用户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目前只有电信条例来平衡双方利益,因此亟须出台专门的电信立法。在专门的电信法中可明确规定电信格式合同的定义、订立程序、订立原则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并对电信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效力及电信格式条款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明确电信企业侵害电信用户权益时的行为处罚。这对规制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维护电信消费者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普通消费者对于手机流量月底清零维权成本较大,而3月15日生效的新消法中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大范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打官司,可以很好地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法院应加强审查合同内容

  目前,电信服务合同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只能审查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实质内容,不能主动干预合同内容,这就无形中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缔约地位的不平等,因此法院应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等一般条款规制格式条款。

  在电信法未出台之前,法院应将电信服务合同与普通消费合同一视同仁,扩大对电信服务合同的立案范围,按照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信条例审查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不公正格式条款。如在电信法出台之前,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归纳总结普遍可见的不公正格式条款,为法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应加强审查双方争议条款是否已经纳入生效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电信运营商未尽必要合理的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就无法纳入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具备生效效力。

  可设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我国电信管理局隶属于信息产业部,其对电信服务合同的监管主要依据电信条例,而该条例中没有关于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赋予电信管理局监管不公正格式条款的权力,这就导致消协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认定后,电信运营商依然不会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继续侵害电信用户权益。

  因此应明确电信格式合同的规制主体,建立专门管理和监督电信服务合同的电信监管机构,该机构应独立于电信企业,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电信规制机构,同时应对电信服务合同实行行政预先审批机制,电信合同在使用前须报经电信监管机构审核,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且电信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已投入使用的电信格式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公正的格式条款,应责令电信运营商纠正,拒不纠正的应视情节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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