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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气污染,仅靠一时一地的努力是不行的,需要“全国一盘棋”统筹推进,历时弥久,才能见到实效。因此,我认为,区域性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国家层面建立长效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以下六项机制。
第一,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协作联动的研究机制。
研究大气污染,区域内首先要联动。建议由中央政府牵头,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研究的联席会议制度。这个机构应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研究明确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该机构主导,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确立污染物减排的目标任务。对于雾霾重灾区来说,不能满足于完成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应该分析本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构成情况,有针对性地再制定出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省市。研究建立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区域空气污染信息交流平台与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状况应急响应预案。
第二,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生态补偿的研究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仅靠区域内各省市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国家出台政策,从内外两个方向消除污染源。效仿退耕还林工程,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的研究机制。应该认真分析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源头主要在哪里,然后,从国家层面制定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消除源头上的污染。建立区域性生态补偿研究机制,除了研究执行国家的生态补偿政策外,区域内也应探索建立区域性生态补偿的研究机制。比如,长三角可以研究建立一个“生态补偿基金”,国家投放一部分资金,长三角地区各省市根据各自的经济规模、人口规模等指标,各自拿出一部分资金,还可以吸纳一些公益性资金,共同建起这个“资金池”。
第三,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激励约束的研究机制。
这个研究机制的原理,主要是“用好市场的手”,政府出台财税、信贷、用地等政策,形成鼓励绿色环保项目、限制污染项目的长效机制。建议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制定激励约束政策:财税政策方面,国家已经划出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基准线。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利用财税杠杆,形成“减排量越大,得到的好处越多”的机制;信贷政策方面,对企业的贷款实行“分类对待”,用金融杠杆助推节能减排;土地政策方面,对“两高”行业实行严格的土地供应政策,关紧土地闸门,把高污染项目关在门外。
第四,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立足法治思维的研究机制。
法律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最有效权威武器,然而,我国在这方面是落后的。建议要尽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细则出台配套法规细则,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
此外,环境保护单靠环保行政执法是不够的。要有司法的参与介入,才能有效处理和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只有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制建设,完善环境法制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和执行制度。实行依法环保的基本方略、基本国策,才能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
第五,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区域一体化科技支撑的研究机制。
如何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的区域一体化,需要进行统一空气质量目标、统一大气监测网络体系、统一污染源与空气质量信息、统一监管区域内污染行为,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科技支撑,就是需要建立“科学与决策”的良好互动机制,科学研究应有效地支撑管理决策,而管理决策应以科学研究为依据。这就要求充分利用有关机构的环境科研力量,建立区域性的环境科研合作平台。
第六,建立治理大气污染借鉴国外和香港地区先进经验的研究机制。
美、英等国和香港地区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为我国防治当前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提供借鉴。在制定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可以借鉴英国的《清洁空气法》和美国的《空气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在明确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权责中,可以借鉴美国地方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三级管理体制的做法。借鉴英国的各市郡政府有权申请成立空气质量管理区,和地方政府监管小型、危险程度低的工业设施等做法。在强制推行工业和能源领域污染治理,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循环经济模式中,可以借鉴欧盟国家规定和相关法案。在工业治理思路从排放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它将总量控制分为排放口总量控制和区域总量控制。我们还可以对新加坡环保体系进行研究。新加坡是亚洲空气质量最好的国家之一。我们还可以进行香港治理空气污染经验的研究。香港政府最近动用100亿港元分阶段资助老旧商业柴油车更换环保汽车,邮轮码头安装电力设施,减少柴油燃烧的排放。在公共交通方面,投入资金给公共巴士安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并在1994年就成立了“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来推动社区环保,并一次性向该基金注资50亿港元,成立资本储备信托基金,并利用此资金的投资回报,来资助各项社区绿色行动。
总之,我们对于治理大气污染的研究,不仅是全社会“同呼吸,共命运”,更需要“同呼吸,共责任”,“同呼吸,共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