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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的公共生活中培养公共意识
叶匡政//www.workercn.cn2014-07-08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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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意识的核心是公共性,只有当公共生活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民众在互动中才能形成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共识

  如今发生一些暴力犯罪事件,常有网友指责旁观者的冷血。与其泛泛指责旁观者公共意识缺失,不如分析这种冷血的成因。

  国人如今说起公共意识,大多认为只要遵守公共秩序,就算有公共意识了。其实,公共意识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有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意识,把自己当作公共空间的主人。也就是说,一旦有人破坏公共空间的秩序,身处公共空间的人应主动发表意见或进行干涉、制止,与破坏秩序者进行沟通,主动参与到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中。如果民众有了这种积极的公共意识,相信在公共场合遇到这类围殴事件,一定会站出来有所行动,或邀请身边人一同制止。

  从广义上说,公共空间不仅指民众可自由活动的空间,还指公民能影响国家权力、决策国家命运的机制,它意味着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有一个民众可自由发言、商讨公共事务的公共交往空间。但由于这类公共空间刚刚发育,民众自然很难有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意识。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小到邻里关系、公共场合,大到危机现场、国家政治进步、文化建设及生态保护,民众的公共意识都比较薄弱。因为没有在公共空间协商、讨论、维护公共利益的经历,他们对发表公共意见或进行某种公共行动,也常会表现出漠视的态度。

  公共意识的核心是公共性,只有当公共生活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民众在互动中才能形成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共识,这种共同的价值认知,体现的就是公民的公共性。经常参与公共生活的人都明白,首先要尊重他人利益,这种意识的自觉性,是民众长期在公共生活中培养的。他会认知到,公共生活的共同体是由若干个体或群体共同构建的结构,要想这个结构稳定长久,就需有对秩序维持,每个个体只有与其他个体配合,才能完成自己的社会角色。

  有了这种公共生活的整体意识,自然就会有公共道德意识,他也会主动遵守一些公共生活中必须有的行为规范,因为只有这样公共活动和社会交往才能正常进行。长期在这种公共活动中熏陶,公民个人自然会形成一种公共人格意识,在公共生活中维护共同利益会成为一种人格需要。

  公共意识,是公民在公共生活和交往过程中,达成的对公共生活规范的共识,并以此调节自身行为。它是从个人美德向社会美德的一种延伸,我们常说的见义勇为,就是这种公共意识的外在表现。但公共意识的培养需要社会的开放性,公民只有在开放的公共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才能逐渐养成。它是在公民的权利、自由、平等意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参与、协商与公德意识。

  公共意识的成长,意味着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参与身边的公共事务。因为他们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而公共意识则是这个共同体存在的前提。一方面,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人权,另一方面,每个人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将之托付给政府和司法部门。这种托付关系,使得每个人都有理由关注政府的作为,关注它们能否完成与公民约定的义务。也是因这种权力逻辑,给每个人注入了公共责任和民主契约的精神。

  公共意识的成长,还意味着人们有了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意识。一个健全的社会,不仅要求政治结构的正义,对公民意识和行为同样有要求。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不仅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为了成就一个社会的共同福祉。当公共意识转化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价值时,他会将自我视为共同体的一部分,从而去主动维护公共利益。

  如果没有这种健全的公共意识,一个现代社会就可能演变为个人对所有人的战场。只有越来越多的人,不只是把公共领域看作是获取个体利益和集团利益的场所,不把公共权力看作是一种控制与服从的关系,而把公共领域看作是一个平等、参与、协商、合作的互惠空间时,社会才能形成更为良好的自治状态。

  公共意识的成长,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主动培养自己参与民主生活的技能与素质,主动肩负起自己有能力承担的公共责任。他们或对国家事务进行公共辩论,或对重大事件进行公民调查,或对弱势群体展开公共救援,或者对政府决策发表公开主张。可以说,每一次这种带有公共意识的行动,维护的不只是自身或他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制度合理性进行的一次价值判断。任何社会制度的存在和运转,都需要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这样它才有行使权力的正当性。(作者系北京文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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