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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一死百了”?
//www.workercn.cn2014-07-16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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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官员自杀事件近期出现多起,本月7日广东河源市法院院长钟俊斌卧轨自杀;8日,河南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局长张柏成从单位办公楼跳下,当场身亡;9日,湖北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坠楼身亡。

  据《中国青年报》6月份统计,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共有54名各级官员非正常死亡。从官方公布的信息中看,认定自杀死亡的超过四成,其中有8人为跳楼自杀,其他的自杀方式有自缢、烧炭、喝农药等。

  官员自杀频发到底为什么?老百姓第一感觉就是“出事了”,也就是不堪压力,畏罪自杀。官方则经常用“抑郁症”来笼统解释。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有罪推定”来看待所有自杀死亡的官员,这部分人中,的确有不少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而不堪忍受。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一大特点,作为社会一员的官员自然也不能免俗,也会感到“压力山大”,因此,对于官员自杀不能过分解读,不用过于敏感。有关方面也要及时公布官员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从根本上减少质疑和传言。此外,舆论也应保持理性,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现行政体下官员心理压力的成因与破解之道,而不是那些敏感的推测和盲目的传谣。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所谓“畏罪自杀”的官员的“身后事”。不少官员或是在接受调查的当口,或是听到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将暴露的风声之时,或是自己的保护伞被查处之日,心理不堪重压便会选择自杀,一死百了,以死换取家人的安宁和巨额财富,以死来让自己的“上线”安心。一句话,“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

  我国刑诉法有这样的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诉讼就会停止,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由于贪官自杀,案件无法继续调查,更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往往就会不了了之。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中国银行益阳市分行原行长朱国勋在益阳市看守所自杀后,益阳市检察院只得撤销了对朱的立案决定书。也就是由于存在这样的“空子”,许多官员采用自杀手段“丢车保帅”,掐断案件线索,使调查无法进行。

  官员畏罪自杀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有专家建议构建官员畏罪自杀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即规定官员自杀后,依法本应进行而尚未进行,或已进行而尚未完成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照样继续。在法庭审判阶段,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判决有罪的,可单独适用现有刑罚的罚金处罚,没收财产,追回自杀官员涉及犯罪的财产。

  虽然官员的非正常死亡,不能都与“畏罪自杀”划等号,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职官员的自杀涉及公权力的运用,涉及公众知情权,百姓有权知晓。及时查清原因公布真相既是回应百姓需求,更是对死者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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