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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主要任务是解决认知性知识,法官则提供技术性知识,理想的状态是,形成双向反馈的相互支持和增强的法律知识系统。
法官和法学知识分子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对其地位的考察早就有之。卡内冈教授研究欧洲法律史后认为,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对法律知识的“掌控”几易其手,鼎足而居,难分伯仲。不同的历史时空,其支配性的力量不尽相同;不同的国家,法官与法学教授的地位更有天渊之别。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智慧的结晶,法学教授游离于法律职业的“边缘”,地位寒微;而在大陆法系,法学教授备受尊崇,以致出现“学者断案”、“教授断法”。法律发展轨迹上的“位置”轮换,多是受民族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饶有意思的是,中国的法官和法学教授也在经历另一种意义上“轮换交替”。法律人出现了耐人寻味的人才“倒流”:10多年前,全国各地的法院纷纷请教授上课、讲座,“明星教授”的出场费高得惊人。如今,教授“走穴市场”风光不再,相反,法官“送法进校”成为一道独特的景观,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都聘请法官做教授、开讲座,“明星法官”的大学兼职足以将“高考联盟”一网打尽。
这一现象可以理解为法官对法学教授的疏离,也可以理解为职业化分工的产物。波斯纳法官就感慨:法官与法律教授在智识上渐行渐远,交流和深度了解比之前更差了,裂缝还在扩大。他的解释是:法律学人学术研究日益专门化,更多地引入了人文、社会科学,理解法律的钥匙多了;而要对法官的判例进行整理、分析、重述和批评,是智识要求很高的工作,要有渊博的知识,却缺乏学术领域中的“理论野心”,难以引起学人的兴趣。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大学教授疏离于法律实务,对司法的漫无心思的评说无异于隔靴搔痒,法官对教授也不会买账。波斯纳也道出了裂缝难以逾越的另一个原因,“常规法律教育对‘法律’的解释十分狭隘”,已经无法满足司法的需要。现代律师或法官的全部装备不再可能只是阅读判例和制定法,现代一流法律教育不能回避在司法中普遍运用的数学、统计、科学和技术知识,但是,“常规法律教育给学生戴上眼罩”,“生产着把道路的边沿当成是法律世界之尽头的学术文献。”
法院和法学院的知识交流缘何会逆转?答案或许是,法院获得了法学院经验知识生成和累积的优势,法官比教授更具有经验知识的能力。
法律属于技艺之术,技艺首先表现为身体实践,法律人立身处世的基本点是经验知识的加工与运用。从职业分工看,法学教授主要任务是解决认知性知识,法官则提供技术性知识,理想的状态是,形成双向反馈的相互支持和增强的法律知识系统。
遗憾的是,法学教授在法律知识的竞争中,没有赢得更多的优势。法律是人文、经济、社会、技术诸领域浓缩了的“法则”,法学基础研究需要广阔的知识视野和学科方法。近来,经济学、社会学、文学、历史等学科在法学领域的长驱直入,就是明证。学术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追求原创性的事业,学术领域任何细小的进步,都需要花费异常高昂的学习成本。法学研究即使不进行任何跨界研究,要从司法裁判的细节性知识中去规整、抽象和提取理论问题,同样耗时费力,往往费力不讨好。同时,法学研究似乎又是最容易“寻租”和“偷懒”的领域。法学家本身并无直接的权力,但是可以利用知识向当权者施压,也可以直接为当局者服务获得权力而支配知识。卡内冈教授的研究表明,后者更是法律学家在历史上主要扮演的角色,法学家往往成为当权者的仆人和工具。这就不难理解,我国原创性的法学成果非常有限,学术研究泡沫化严重。大学教授不需要原创性的思想和观点获取学术地位,也没有这方面的评价市场。
相反,法官的比较优势则得以凸显。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每一次裁判都是法律话语系统的技术性对话,以特定时空情景下的知识求证和法律适用为内容,法官在日常的工作操练中,增进了知识的累积和学习能力。司法程序是高度对抗中微缩的思想竞争市场,参与人发挥各自的知识影响力,进行真理性的检验,经验知识获得了严谨性和信任度。社会对法官基本的需求是公正,法官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艺,确保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就能赢得社会的认同,在常识缺失、存量公共知识有限的社会中,法官的“原创性”比法学教授更容易显示。
曾几何时,中国法学呈现出教授、博士满街走的繁荣景观。但是,法学教授并没有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虚弱的法学成为时下颇为盛行的“热词”,大学教授成为钻牛角尖、神叨叨的代名词。或许,是时候检讨法学教授的知识结构及其生成机制了。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