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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日本内阁通过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决议案,日本战后以“专守防卫”为主的安保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自称“战斗型政治家”的安倍晋三 2012年底再次组阁以来,坚持推进其在上一首相任期的“未竟事业”——“摆脱战后体制”,走向“正常国家”,建立“强大的日本”。集体自卫权的解禁,已然成为安倍推动日本走向“正常国家”的阶段性事件。
日本原是“集体自卫权”防范对象
在《联合国宪章》问世前,国际法上并没有关于“自卫权”的具体规定。两次世界大战的惨剧,催生了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20世纪40年代上半期,反法西斯同盟经过《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家宣言》的酝酿阶段,在战胜德、意、日轴心国的最后时刻迎来了《联合国宪章》的问世和联合国的诞生。“集体自卫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各创始会员国为防范法西斯势力复活而制定的权利和措施。《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当发生对联合国会员国的武力攻击时”,宪章的任何规定都不妨害这些国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之前所“固有的个别的或集体的自卫权”。宪章第53条明确规定,地区协定或组织可以对“敌国的侵略政策的复活”采取“强制行动”,这里的“敌国”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的国家”。宪章第107条进一步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这些规定就是《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是在同盟国对日战争犹在惨烈进行、但已胜利在望的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防止法西斯势力东山再起,是同盟国创建联合国的主要动因之一,宪章中规定“集体自卫权”的目的就是防范二战“敌国”重新发动侵略的可能性,日本正是“集体自卫权”初衷所防范的国家之一。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中集体自卫权的相关规定成为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和华约两大组织的法律基础,集体对外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合法。“9·11”后,北约发动了讨伐塔利班的阿富汗战争。这是北约自1949年成立以来首次使用集体自卫权。今天,如果仔细分析日本急于行使的所谓“集体自卫权”,其直接目标是要为美军行动充当一翼,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自卫权”精神简直是南辕北辙。
“摆脱战后体制”是终极动因
日本战败后,通过了以美军占领当局草案为蓝本的新《日本国宪法》,其第九条规定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和平宪法”的称谓由此而来。
战后日本安全战略基于两个前提:一是事实上接受反法西斯同盟的安排,二是被置于内外舆论监督之下。在“和平宪法”制定前后,时任日本首相的吉田茂把宪法第九条解释为日本连“自卫权”也已放弃。他指出,当年的军事扩张正是在“自卫权”的名目下进行的。随着冷战开始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扶植,吉田茂后来改口为日本只放弃了对外战争权,而没有放弃“自卫权”。基于这一解释,战后日本形成了“专守防卫”方针。该方针的具体体现,就是“不行使集体自卫权”和“不向海外派兵”。作为日本的单独占领者,美国选择了在自己可控范围内让日本充当其马前卒的战略。曾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东亚各国,则一直对日本军事力量的死灰复燃异常敏感,对有朝一日日本在亚洲重新用兵的可能性极端警惕。对于日本决策层而言,“专守防卫”方针起到了优先发展经济、维护对美关系、缓解邻国疑虑这三重作用。
虽然在“专守防卫”政策下日本实现了数十年的和平发展,但秉持“摆脱战后体制”、实现“正常国家化”想法的日本政要却大有人在。冷战期间,日本一直坚持“经济立国主义”的发展路线。冷战后期任首相的中曾根康弘在日本经济实力支撑下,高喊要进行“战后政治总决算”,确立日本作为“国际国家”的地位。冷战结束后,日本更加积极确定新的国家定位。“9·11”事件后,日本以“援美反恐”为名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谋求重新解释宪法,架空宪法对日本国家战争权的限制。安倍执政后,更是公开将“摆脱战后体制”作为其政治任务,并将其作为日本国家发展方向的新定位,希望彻底摆脱“经济立国主义”的路线。
以“自卫”为名突破“专守防卫”
长期以来,日本鹰派势力一直在寻求突破“专守防卫”的界限,主张行使“集体自卫权”,并以“国际军事贡献”和“维护日美同盟”为理论根据。日本急欲帮助美国这一超强的军事大国进行所谓“自卫”,显然是“以援美为名,行派兵之实”。事实上,日本一直借美日同盟“小步快跑”地推进自卫队“走出去”。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便分别于10月18日和29日在众参两院强行通过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等“反恐三法案”。其中,《反恐怖特别措施法》突破了“日本周边地区”(远东及西北太平洋地区)的地域限制,将自卫队活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海及其上空以及有关国所允许的海空领域。2004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国民保护法案》等7项与有事法制相关的法案,其中《支援美军行动实施措施法案》规定,美军军事行动展开时,日本必须向美军提供物资和劳役等,以配合美军的行动。在美国方面,2006年5月美日两国签署了名为《驻日美军整编路线图》的协定,并在随后的日美首脑会谈上以《世界中的日美同盟》联合宣言的形式加以确认。这一宣言表明,日美军事同盟正式转向“全球化”,其适用范围从此前的远东、亚太扩张到了全世界。美国想假手日本干预国际军事安全事务,日本则盘算借此行使集体自卫权,以发挥更大的国际安全作用。
在不断争取美国“默认”的同时,日本也在不断加强独立军事体制和攻击性军备。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积极参与日美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共同研究,不断采购先进武器,并决定装备空中加油机、侦察卫星和轻型航母,还不时有政界要人暗示日本进行核武装的可能性。1997年日美发表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和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周边事态法案》,让世人看到日本欲在武力干预亚洲事务方面有所作为。而在自卫队方面,经过几十年发展,日本自卫队已然成为一支不容小觑的武装力量。以日本引以为豪的海上自卫队为例,舰艇总数不多,但大中型舰艇数量却长期位居世界第三。从军事工业上看,强大的工业能力给日本自卫队带来了巨大的军事潜力。三菱、日立等日本知名民营企业同样也是日本军工的骨干。
解禁集体自卫权暗藏“后门”
近年来,随着对历史真相知之甚少的新生代登上政治舞台,日本对战争的反省意识更加淡化,新民族主义思潮泛滥。日本政府审议通过右翼教科书,首相参拜供奉着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首相和阁僚在历史问题上不断“失言”,右翼势力猖獗与和平主义势力沉寂等,都是这个问题的典型表现。在这种条件下,日本当局一意推动解禁集体自卫权必然引起周边国家的深切忧虑。
仅从修改宪法解释的文本看,解禁集体自卫权与此前行使个别自卫权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相似,只是把第一条“日本受到急迫的而且不正当的危害”,拓展成了“日本遭到武力攻击,或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家遭到武力攻击,威胁到日本的存亡,从根本上对日本国家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构成明确危险”,第二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适当手段可以应付”和第三条“武力行使限于必要最小限度”没有修改。但这点变化,就可能赋予日本行使武力自由裁量权的“后门”。
集体自卫权,这不是一个玩弄法律术语的问题,而是21世纪的日本要采取何种对外战略的问题。第一,日本宣称行使武力的这三个触发条件,本身无法量化。什么情况可视为威胁到了“日本的存亡”,什么情况下可视为“明确危险”,什么叫“必要最小限度”,具有很大弹性解释空间。回忆历史,“能否得到满洲”曾经被视作“威胁日本存亡”,“是否闪击珍珠港”曾经被视作“威胁日本存亡”,安倍闪烁其词的解释,岂不令人生疑?
第二,战后经济发展大获成功、而反省历史却未及格的日本,对转向对外干预型军事战略是否有一个清醒的长远思考和理智的驾驭能力?这一战略转轨是否有利于21世纪日本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放弃“专守防卫”,就是要转向攻击性的军事战略。具有巨大潜力的经济大国日本的再次军事崛起,势必打破东亚战略稳定与平衡,引发日本周边和国际格局的动荡与调整,这对亚太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绝不是好消息。
本版制图:苏 鹏 图片资料:王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