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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
//www.workercn.cn2014-02-18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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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制功能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宪法处理自然资源权利的问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宣称某一主体取得所有权,“所有”本身有明确的占有主体,例如国家或个人,强调主体对自然资源利益的独占性、排他性,本文称之为“直接占有”模式;一种是没有在宪法层面明确所有权主体,但通过某些宪法条款的解释、适用规制自然资源的分配、使用和收益等,本文称之为“规制模式”,在这个模式下通过判例或其他宪法性文件(例如州宪法)设立国家所有权也是为了国家能有效防止私人过渡攫取自然资源,因此“国家所有”本身也成为规制的一种手段。

  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国家所有”为所有人实现人生计划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与生活必需品;然后通过建立使用权市场,让每一个有志于通过自然资源实现自己人生计划的人可以自由实现价值,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使用收费制度、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实际上是为每一个人买了一份保险,基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种保险当然是强制的,但它是正当的:它为每一个人都未雨绸缪,当你在自然资源市场上失败的时候,你还可以通过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而获得补偿,你还可以通过资源补偿制度仍然享受蓝天、白云——难道你的人生计划注定不会失败吗?——这实际上类似于罗尔斯的论证,将每一个人的思考都逼到对人生处境的极端预设——也就同时预设了一个政府对于个体人生最深切的关怀。而在今天的中国,只有国家以“所有”的形式对资源占有、使用予以规制,并基于“平等的自由观”对每一个国人的人生处境都抱有同样关切,才能遏制人性与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贪婪,才能让每一个人的人生梦、中国梦得以真正的实现。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亚子/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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