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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红)2014年1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职工工资多少,不再企业一方说了算。2013年12月30日,省委宣传部、省人大、省总工会等八部门专门联合下发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通知,今后,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工会重点工作考核范围,作为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
据了解,河南省自2008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目前,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18.9万家,占企业总数的81%,覆盖职工1500多万人。但也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部分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协商双方
“不会谈”等问题。2013年11月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谁去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其中明确,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都可集体协商。
通知要求,省总工会要持续开展“要约行动月”活动,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每年3月份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相结合,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根据企业和区域、行业的不同情况,指导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建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真正解决双方“不敢协商、不愿协商、不会协商”的问题,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加强督促检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要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工会重点工作考核范围,作为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工人先锋号、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