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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抓好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黑龙江省总推出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少炜)新年伊始,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为不断健全完善企业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内容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总工会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14年—2016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明确到2016年末,全省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巩固在85%以上。
据了解,2010年“彩虹计划”和2011年全总“三年规划”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普遍建立,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截至2013年12月末,我省累计签订集体合同29484份,覆盖企业89659户,覆盖职工数5056489人。全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为2013年底已建会企业的97.7%.在全省经济发展速度整体放缓,一些企业,特别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煤城遇到市场萎缩、原煤大幅度降价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全省增加工资的企业71197户,受惠职工人3066966人,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0.2%.省总工会制定的《工作规划》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基础,以工资集体协商、签定工资集体合同(协议)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集体合同制度深入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效果明显增强;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努力形成和发展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据介绍,《工作规划》的重点工作包括:集中力量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相对稳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突出抓好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切实抓好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坚持集中要约与日常要约相结合,形成常态化的要约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建设等6个方面。
《工作规划》明确,要集中力量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相对稳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市(地)、产业工会的重点工作对象是本地、本系统内规模以上企业;县(市)区工会的重点工作对象是本地、本系统内25人以上的企业。到2016年末,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非公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巩固在85%以上。其中,程序规范、内容详实、履行到位、职工满意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签订率要达到65%以上。
在突出抓好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方面,《工作规划》明确,行业协商主要在县级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县级以上的行业性集体协商。县以上地方、系统工会要制定并实施行业性集体协商推进工作计划,每年完成2—3个经评估达到质效要求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
另外,为了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省总《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工作规划》明确企业集体协商示范单位,每年以不少于本地、本系统规模以上企业6%的比例扩增。规模以上企业不足1000户的地方和产业,企业集体协商示范单位,每年以不少于本地、本系统规模以上企业10%的比例扩增。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工作规划》强调,要把劳务派遣工纳入覆盖,切实把握同工同酬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不论其身份如何,均应按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确定同等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