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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
如何提升职工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让职工从集体协商中得实惠
“以职工对集体协商改善自身权益状况的满意度为核心内容”
——《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
“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
让职工“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这是评价集体协商质量和集体合同效果的关键指标。为此,《意见》和《规划》都强调开展集体协商必须重视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职工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
“开展集体协商,如果没有广大职工群众的热切期盼和广泛参与,工会就会在协商中失去源于职工群体高度参与而产生的整体行动力,也会使集体协商偏离原本的运行轨道。”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如是说。
因此,全总特别强调,要把职工积极参与贯穿集体协商的始终,并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即到2018年,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但即便如此,实践中也出现部分集体协商中职工游离于其外,职工利益“被代表”的状况。
“这样的‘协商’徒有其表,职工既不知情、也不领情,更不认可。”张建国说,集体协商本质上是一种劳资利益博弈的机制,职工才是集体协商的真正主体。各级工会要切实落实职工参加集体协商的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和监督权,使协商议题充分反映职工诉求、协商进程及时向职工公开、协议内容由职代会依法审议、合同履行接受职工监督。只有实现了广大职工积极、广泛参与,才能使职工真正从集体协商中得到实惠,对集体协商的结果感到满意。
对此,《意见》注重切实激发集体协商中职工的参与热情。如,在开展集体协商前,企业、行业、区域工会要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职工诉求,并注意加强企业、行业、区域内不同职工群体不同权益需求的磋商、协调、平衡,力争准确聚焦职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征求职工对协商内容、协商底线、协商策略等进行适当调整的意见建议;集体合同草案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并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了解职工对协商结果的认可程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职工方协商代表巡视等方式,加强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等等。
据了解,《规划》还要求对职工满意度实施测评。具体措施包括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跟踪评估协商过程和实施效果;上级总工会要及时收集掌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并加以深入研究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测评,进一步增强职工满意度测评的客观性等,多措并举使职工切实感受到集体协商对自身权益的改善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