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实施
//www.workercn.cn2014-11-18 07:15:5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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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工会组织有益探索 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实施
中工网讯 (记者刘旭)11月5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11月15日开始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沈阳市工资集体协商迈入法制化轨道。
该《条例》分为7章37条,包括条例适用范围,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内容、程序,集体合同的签订,行业集体协商、区域集体协商内容,合同监督与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据介绍,《条例》借鉴了沈阳市总工会近几年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协商顾问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并将其中的成功经验固化为具体条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可以从相关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顾问。
《条例》明确了谁来监督与如何解决争议处理。以往工资集体协商多由上级工会和人社部门监督,《条例》有了新的规定,即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当派出同等数量的代表共同组成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向代表汇报。同时,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如用人单位拒绝或阻碍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集体协商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中止协商的期限、恢复时间等,如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日,防止了企业无故拖延协商。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车欣嘉说:“《条例》中有关协商内容、程序、时限等清楚明了,行政方如果不严格执行就是违法。今后,工会组织工资集体协商就有了法律依据。”
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