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拥有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法院电子档案系统的国家,美国对法院档案的公开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电子访问系统的推行,有助于当事人更加便捷地访问和获取案件资料,也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系统的运行。但法院档案中包含众多的个人信息,公开不当会侵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面对法院档案公开和隐私权保护的利益博弈,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获得法院记录是法院自由裁量的事项,并一般倾向于隐私权胜过公众的获取权。在Nixon v. Warner Communications, Inc.一案中,法院拒绝了媒体复制和广播“水门案”中作为证据的录音带。法院认为,尼克松对隐私的利益超出了媒体的任何公共利益,尤其是媒体发布录音带的唯一目的是基于商业用途。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在搜索全国各地的法院档案、县档案和当地警察局之后,可能发现的公共记录与在一个单一的信息交换中心找到的计算机化的总结存在巨大差异。法院指出,在公众对该信息的兴趣被遗忘之后很长时间、而信息可以积累并存储在一台计算机上时,公众信息的隐私权益将受到严重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7年裁决了Whalen v. Roe案件,该案件涉及已经收到某些预定药物处方的纽约州公民姓名和地址的汇总记录。虽然法院允许州将这些信息记录在集中的计算机文件中,但法院在编制的记录中,对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进行了处理。
传统上,访问争议由法官逐案确定,或者书记员在法院的指导下作为这些记录的保管人行使这一权力。技术进步如此迅速地改变了信息世界,使得判例法几乎没有时间调整可公开访问的电子法庭记录和保护个人隐私利益之间的关系。由于没有广泛的判例法可供借鉴,因此法庭管理人员(而非法官)发现他们必须对访问法庭记录制定政策以保护私人和敏感信息。美国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法官项目的工作人员报告建议,联邦法院可允许对不同利益相关者进行不同级别的访问,并通过电子方式访问书记员办公室提供的整个文件,但是无法通过互联网访问。
2001年9月,作为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决策机构的美国司法会议对联邦民事和破产法庭记录实行了一项隐私政策,该政策将保护法院私人信息的责任,直接施加给向法院提交文件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他们应仔细检查文件并在提交前修改某些信息,并在必要时提起适当的申请来保护他们免受电子访问。虽然司法会议的政策建议不具约束力,但经常被联邦法院遵循。
州法院系统
明尼苏达州
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发布命令,设立了“司法部门公共记录访问规则咨询委员会”,研究有关电子访问州法院记录的问题,并向法院提出建议。在咨询委员会审议的几种电子访问方法中,委员会在向法院提交的最终报告中特别提到了两种方法:(1)“公共即公开”的方法,允许所有人访问法庭记录,不管是电子记录还是纸质记录,都可以对两种形式的法庭记录中包含的信息进行调整;(2)“有限公开”方法,承认“公共”记录和“公开”记录之间的差异,并限制可用于电子访问的法庭记录类型,同时保留公众在法院对纸质文件记录的访问。委员会建议法院采用“有限公开”的方法。
咨询委员会向法院提交的最终报告也涉及一个在公开听证会上受到最多关注的问题:法院是否应公布未经证实的刑事指控,即在互联网上公布尚未定罪的刑事指控。媒体代表在听证会上反对任何在互联网上公布犯罪指控的限制。其论点包括对被告的声誉造成何种伤害,都无法优于推定公众有权获得这些信息,法院不应该试图通过保护这些信息免受互联网访问来解决社会问题,并且任何不那么直接访问这些法庭记录都会导致不准确、公平和及时的新闻报道。一些咨询委员会成员还指出,法院通过诉讼登记发布此类信息有助于警方、检察官和法院对其在这一问题上的各自角色负责。该委员会依靠技术来帮助解决在互联网上发布预审法庭记录相互冲突的问题。
明尼苏达州2005年《司法部门公开访问记录规则》第8条规定了电子访问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众不得在关于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陪审员、证人或犯罪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的电子案件记录中远程访问以下数据:(1)社会安全号码和雇主识别号码;(2)街道地址;(3)电话号码;(4)财务账号;(5)在陪审员、证人或犯罪或违法行为的受害者的案件中,明确指出个人身份或可确定个人身份的信息。该规则的语言明确表明,明尼苏达州已经认识到通过远程互联网访问和被迫实际访问法院获得法庭记录之间的区别,并通过有限访问在线记录来缓和这种差异。
马里兰州
2005年6月14日,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决定历史上在法院可拷贝提供的信息也能够以电子方式访问。这一决定受到检察官和受害者权利倡导者的抗议,他们害怕法院档案可访问性的增强,将进一步使受害者和证人受到恐吓。检察官对电子访问和传统访问法庭记录之间的差异表示担忧,因为去法院面对面地交流与匿名在电脑终端访问存在很大区别。
《马里兰州规则》第16章第1001条将法庭记录定义为:“(1)行政记录;(2)营业执照记录;(3)案件记录;(4)通知记录。”作为一般性的政策,马里兰州对法庭档案的电子公开作了开放性的推定,但本章第1005条中规定了开放的例外,并在第1006条中规定了对诸如收养和监护诉讼、任何有关虐待或不照管儿童的案件记录、机密律师申诉事项和公益法律服务报告等禁止访问。规则第1007条进一步拒绝检索案件记录中的具体信息,如举报虐待弱势成人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工作地点等。第1008条规定:“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法庭记录与以纸质形式进行保存的法庭记录保持同等程度的开放度。”随后,马里兰州在2006年对《马里兰规则》第1008条进行了修正,限制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证人身份信息的远程查询,规定管理者应当禁止远程访问受害人和证人的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电子邮件和就业地点。(本文系201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SFB5010)。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