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希腊一直将诉讼和仲裁作为解决跨境纠纷的主要方式,而调解却散见于各项立法之中,如1876/1990法关于劳资谈判的规定,2251/1994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3588/2007法的第99-106条以及3869/2010法律第2条关于过度负债者债务问题的解决。不过,在“欧债”危机发生后,为缓解法院诉讼延迟和案件持续增多问题,希腊将《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内容转化为本国法律,并在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引入调解制度。
2010年12月,希腊颁布了第一部关于调解的立法——《民商事调解法》,该法承载着希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使命,该法对希腊国内和跨境民商事调解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2012年3月,希腊在《希腊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司法调解制度。2018年1月,希腊又颁布了《关于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调整方案的规定》,当中第178-206条即为《新调解法》,其主要特点是新增了设立中央调解委员会和规定在部分案件中实行强制调解制度的内容。由上述规定可看出,希腊调解立法将调解定义为一种结构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均可自愿或强制在调解员的协助下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
在调解适用阶段方面,只要是发生在希腊境内的所有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均可在诉前或案件审理中调解,也可在案件审理中依法院建议调解,在后一情况下,法院将记录调解的全过程。
在调解类型上,主要有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两种类型。自愿调解程序较为灵活,调解程序的相关细节如调解方式等均可由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和非正式性不等于引入与法律程序相悖的调解方式。
为确保程序的稳定性,希腊立法为调解方式提供了框架式的条款,包括:调解员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共同委托人选任;当事人参与调解需律师陪同;调解员可私下沟通、会见任一当事人;调解过程不做记录;当事人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调解。此外,调解过程并不排除运用电子设备,在当事人因居住偏远不便于会面时,调解员可开展网络调解。
强制调解制度主要体现在希腊调解法第182条中,该条规定部分类型案件在诉前须经过调解程序,案件范围包括证券交易合同、医疗事故、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家庭法律、相邻权等。这些案件在诉前,须经过初步调解会议,调解失败后方可再行诉讼。可以看出,希腊的强制调解制度具有有限性(限于列举案件范围)、强制性(包括启动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参加调解;适用的强制性,不参加调解会议或违背强制调解义务的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会被处以罚款;结果的非强制性,即达成调解协议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效力性(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便具有实体意义效力)。
在调解员制度方面,希腊的调解员是任何能够恰当的、有效的、公正的开展调解活动的第三方,调解员的任命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由纠纷当事人共同选定。2010年的调解法规定,调解员应当是从相关认证部门取得调解资格的律师,而相关认证部门是指由司法部主办的调解认证委员会。调解认证委员会的职能为建立质量把控机制,认证外籍调解员,制定行为规范,以及其他与调解员认证相关的事项。在调解员培训机构上,则选择了一种非常规方式,规定调解员培训机构必须由至少一个希腊律师协会和一个行业协会共同设立。这些规定,严重阻滞了调解制度的发展。
2018年的调解法对调解员的资格进行了修改,规定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或持有同等学力,经中央调解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培训、或持有其他欧盟成员国认可的调解员证书,登记在司法部调解员名册的人都可申请为调解员,而不必具有律师的身份。在纪律规范上,若调解员违背职业伦理或法律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永久性撤销认证、暂停许可(时间不超过一年)、书面谴责或进行口头批评。
在调解保密制度上,希腊规定在调解启动前,所有参与方均应签订保密承诺书,除却当事人同意公开秘密外。同时,还规定调解员、当事人及其律师或代理人以及任何相关方都不能作为法庭证人,除却因公共政策、未成年保护、人身权益保护或刑事犯罪等原因。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调解过程中的调解员观点或建议,当事人讨论或陈述,均不得作为后续仲裁或诉讼的证据。调解员更应对调解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根据法律或公共政策的要求应当强制披露。
在律师陪同出席调解会议方面,希腊规定除却5000欧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及消费者纠纷案件外,双方律师必须出席调解会议。尤其是2018年新调解法颁布,为配合强制调解制度的实施,在纠纷诉讼之前,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纠纷是否属于强制调解范围以及是否选择调解作为矛盾化解方式,且该通知书也构成了后续案件诉讼受理的条件之一。
在调解费用负担上,《调解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调解员通过书面形式自由约定,在没约定的情形下,两小时以内调解费最低170欧元,两小时以上最低每小时100欧元,但除却双方约定外,调解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但在强制调解中,调解员的费用当事人必须支付,即便当事人在调解时退出调解,依然需要担负这一部分费用,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乃至影响到当事人参与后续诉讼程序的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