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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一审判决
女大学生状告企业“只招男性”胜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条件
中工网讯 (记者邹倜然)“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去积极维护。如果选择忍受,也许以后还会遇到这样的事。”日前,状告某企业“只招男性”胜诉的女大学生郭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今年刚毕业的郭某在应聘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下称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时,被对方以岗位“只招男性”为由拒绝。郭某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11月12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企业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令其赔偿郭某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郭某是河南省一所师范学院的应届毕业生。今年6月,郭某在某网站看到了杭州东方烹饪学校发布的关于文案职位的招聘要求,她随即向该校投递了简历。然而,简历投出后石沉大海,随后郭某联系了杭州东方烹饪学校,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要经常与男性校长一起出差、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只招男性,拒绝了郭某的应聘。
郭某认为她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了性别歧视。今年7月,郭某以杭州东方烹饪学校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人格尊严权,请求法院判决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郭某认为,文案职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胜任,杭州东方烹饪学校仅因自己是女性就拒绝她的应聘,给她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心情一度非常沮丧和气愤,找工作的信心受到很大打击。
8月13日,法院受理此案,并于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缺席庭审,不过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质证和答辩意见。学校答辩称,郭某严重捏造、歪曲事实,学校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更没有任何损害结果,依法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条件。在本案中,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招聘的岗位为文案策划,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根据其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的需招录男性的理由与法律不符。其行为侵犯了郭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对郭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判令学校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郭某要求学校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