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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徒有自由外观而缺乏正义元素的“霸王条款”即使获得严守,也只会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使用人单位获得不当利益,最终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霸王条款”是劳资双方双输的潜规则。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规制不健全、企业不能慎独自律的当下,片面强调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约自由,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且损害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
法律是有温度的。劳动合同关系尤为如此。要弘扬契约精神、追求契约权利义务的平衡,立法者必须让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因此,向弱势群体(包括劳动者、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消费者、投资者等)适度倾斜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选择。
适度倾斜原则贯彻和捍卫了平等原则。立法中的法律平等、形式平等、抽象平等往往被代之以现实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具体不平等。要恢复强弱之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把实践中已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原位。仅有形式上的平等是不够的。我们追求的是实质平等。
适度倾斜原则是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此处的“人”和“民”既包括抽象意义、整体意义与宏观意义上的人民,更包括具体意义、个体意义与微观意义上的人民。而微观意义上的人民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司法机关既要为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服务,也要为个体意义上的人民服务。
适度倾斜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积万家之私乃成天下之公。量大面广的弱势群体权益既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还有社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他们仅靠一己之力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因此,国家向弱者适度倾斜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向弱者适度倾斜主要是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出对广大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法律的执行也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应有保护和照顾。各级地方和部门应当彻底杜绝嫌贫爱富、锦上添花的不正常现象,切实关心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善于并勇于雪中送炭。当然,向弱者适度倾斜不是向弱者过度倾斜或者以弱讹强,而是要构建一个弱可变强、强者敦厚、强者关爱弱者、多赢共享、各得其所的法律环境。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要全社会凝聚共识,信仰法治,切实把契约精神落实到劳动立法、执法、守法、司法与护法的各个环节,旗帜鲜明地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必定会极大激发广大劳动者献身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最终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