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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籍农民工何某在北京打工,去年10月13日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出车祸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后认定:何某驾驶的电动车重量和时速,属于机动车范畴,由于何某没有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没有戴头盔,交管部门认定何某属于违法驾驶,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何某的亲属不干了,认为人被别人的车撞死了还要负主要责任,交管是欺负外地人。亲属和老乡们曾聚集在交管部门讨说法并打算上访。此时,公益律师出手法援,先是稳定亡者家属的情绪,与交管部门沟通,同死者家属共同查阅交通事故现场材料及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再是想办法与雇用何某的劳务公司协商出具用工证明,以便让何某能按城镇人口标准得到赔偿。另外为让亡者亲属尽快得到赔偿,查知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汽车司机的车辆保险额超过60万元,足以赔偿何某的各项损失,律师同保险公司高层沟通,保险公司打破常规先行支付赔偿金36万多元给何某的家人。死者亲属感到满意,很快回老家安葬何某。(1月8日《劳动午报》)
上述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道理,劳动者维权要依法维权,还要理智维权,才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依法维权是前提,理智维权是对维权渠道和方式的正确选择。就如上述事件,车祸身亡的农民工亲属,最初不承认事故责任的划分,以“死者头上三分理”的态度准备上访。上访也是法律允许的维权方式,但对于日益强调法治的社会来说,对合理合法的行政行为持有偏见的上访,并不能解决问题,还会被认定为无理上访。随着法治的建设完善,曾经的大规模上访这种对行政执法纠偏的形式,必然会缩减范围和严格程序。
对于理智维权来说,最困难的是怎样选择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据1月8日《河南工人日报》报道,2013年,上蔡县农民工骆某受雇于同乡包工头李某,前往河北省高碑店市一工程项目部务工,施工中被砸伤左手大拇指。后经鉴定左手大拇指失去部分功能,为九级伤残。2014年骆某起诉工头李某讨要赔偿,经调解李某写下5万元的欠条,承诺8个月内不能到河北工地追要工伤赔偿5万元,由李某支付欠条上的钱款。但河北工程工地方面拒绝赔偿,农民工骆某只好再次起诉李某讨要人身伤害赔偿。两审法院均判工头李某败诉。
农民工骆某选择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诉讼,是正确的。工头李某,大概也知道“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执行此规定比较麻烦,因为工伤赔偿先要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确定伤亡农民工与谁有劳动关系。对于工伤赔付数额不大受雇于工头的农民工来说,选择人身伤害民事赔偿比选择工伤赔偿更快捷。
所以劳动者维权,在依法维权的前提下还要理智维权。当然,理智维权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而专业知识通常是劳动者所欠缺的,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为维权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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