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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补缴应无时效限制
金备
//www.workercn.cn2016-09-14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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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金羊网消息,2016年8月30日,经过三年的官司、两审法院判决,广州珠宝女工罗某终于拿到一纸判决书: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查处工人追讨2年前社保”的回复,要求重新处理工人追讨诉求。不过,截至9月8日,广州人社局对该案尚未给出回复。关注该案的各方还在观望:该案能否首开“社保补缴无时效限制”之门?

  女工罗某工作10年,企业只给她缴纳了一年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罗某和两位同事向人社部门投诉公司不缴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保。2014年7月,她被公司解雇。2015年3月,罗某等人向广州番禺区人社局投诉,请求责令该公司为三人补缴2008年后的社保。番禺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向罗女士送达回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罗某随即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罗某等三名工人要求追缴社保,不是要番禺人社局查处番华公司。法院认定番禺人社局的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该撤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广州、深圳等用工大市,工人追讨2年以上的社保缴费少有成功案例,人社部门依据的是劳动监察的两年追诉时效。对于追讨社保缴费问题,法律界人士的认识存有差异。一种观点认为,社保是政府针对用人单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保直接与劳动者权益挂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产生的争议,应当是劳动争议。还有观点认为,按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办理参保事项、足额按时缴纳社保费,就是说社保费补缴法律没有规定时效限制;而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违规的时效为两年,等于说追讨社保费的时效为两年。

  全国各地关于职工社保缴费争议处理差别也比较大。以河南为例,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关于社保缴费的争议,按当地社保统筹区强制参保的起点时间为界、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作时间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也有的按仲裁时效或劳动监察时效来计算补缴社保费的时间。法院对关于职工社保争议诉讼处理差别也较大。早年曾有个案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然而在2010年后也有法院规定,凡劳动者提出关于社保的劳动争议诉讼一律不予受理。

  广州市两级法院“社保补缴无时效限制”的判例,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查处违法追诉时效并不等同于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应履行义务的时效。社保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是两个职能不同的单位,法律没有规定补缴社保费的时效限制,社保部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就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这是法律授予社保部门的职责。

  由于相当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存在欠缴职工社保费的现象,社保部门不敢开补缴养老保险的口子。但社保部门不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是违背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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