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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女,涉及普通人的切身利益,这样的民意固然粗放,但并非闭目塞听
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民意,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呼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等待最后审议结果的日子里,民意很少这么焦急万分。
嫖宿幼女罪广遭诟病其来有自。第一,把幼女当成失足妇女,却罔顾她们缺乏判断力,而且不让幼女依靠色情谋生,也是最低限度的监护责任;第二,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重,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数据,2010年至2013年,有高达33%至48%的嫖宿幼女罪被告人低于法定量刑;第三,嫖宿幼女罪首要任务并非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而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比嫖宿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更重要。
其实,无论是支持嫖宿幼女罪,还是要求取消,双方的目的是同一个,即最大程度保护幼女的权利不受侵犯,只是所选路径不同。现在,更多人倾向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就在于司法实践没能很好地同时撑起两把“保护伞”。贵州习水、云南富源、福建安溪……多起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件,如果不是民意汹汹,差一点就被钻了空子。
今天,民意也并没有泛滥和糊涂,在意识到嫖宿幼女罪不合时宜的同时,也看到一旦废止,就会留下强奸罪起刑点更低的空子。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可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就是说,要通过修法,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合并成一把密不透风的法律“保护伞”。
保护幼女,涉及普通人的切身利益,这样的民意固然粗放,但并非闭目塞听,既有直接的生活经验,也有间接的他山之石。比如,随着社会对性别认知的宽容,保护幼女的同时,也应该保护男童,这是很明显的法律短板;比如,能否利用科技约束这些强奸犯,让他们出狱后佩戴电子脚环,保证其活动轨迹避开学校等场所。耐心倾听民意之后,如何借鉴并推动立法、司法、执法的进步,一个高效沟通渠道不应缺席。
废止嫖宿幼女罪,民众到了一锤定音那刻才会把心放下。而且,数年的博弈过程,民意和学者大战三百回合之后能够理性表达,让法治前行的步伐更值得期待。
■我来打酱油
@zi色feng铃:“嫖宿”和“强奸”对于幼女而言,其实就是法律的偏误对犯罪分子的庇护。两字之差却让罪行量定相隔天地,罪犯的侥幸和幼女的有痛难诉让法偏离公正。而今审议刑法修正案,“以悟校误”,法治归航,犯罪分子再无幸于法之误差,正义也会走得更远更顺畅。
@justicelaw:法律天平之所以神圣,在于每个环节的精密和公允,也在于对尺度的精准调节和不断修正。废除嫖宿幼女罪背后的民意呼声,恰恰证明了这一点。也只有立足于预防犯罪、兜底弱者的立法初衷,勇于在实践中完成法律条文纠偏补缺,才能让法律充满正义的光辉,照亮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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