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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支持政策,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是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有力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体系快速发育,服务能力稳步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整体实力不够强。2013年我国保险深度、密度分别为3%和209美元,世界平均水平是6.5%和655美元。二是服务水平不够高。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在金融业乃至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保障。而在我国,保险的服务领域比较有限,行业技术手段、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相对薄弱,服务水平和诚信形象较差,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三是作用发挥不够好。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不强,各方面运用保险机制的主动性不够。
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越需要保险。保险业运用现代理念、技术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发展实力,对于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积极作用。
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巨大压力。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对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构筑民生安全保障网具有重大意义。
现代保险服务业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支持力度,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具有积极作用。
现代保险服务业是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改革任务。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功能,保险机构在人员、网络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是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途径。
现代保险服务业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支柱力量。保险资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增强保险机构的整体实力,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和思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迫切需要通过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跳出“就保险谈保险”的惯性思维,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和思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鼓励开发多样化的养老、医疗、疾病保险等产品。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健康服务业整合,促进保险与养老、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国际上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重一般在30%—40%左右,而我国仅约3%.要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发展财产、工程、意外伤害等保险。
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以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新型城镇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为股票和债券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出口信用、境外投资等保险,支持企业“走出去”。
强化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以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为重点,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探索保险业参与公共事务的新模式,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深化保险业自身改革,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通过费率市场化定价、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等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强再保险分散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认真落实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实现到2020年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一是完善细化政策措施。对于《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使之具体化、可操作。特别是《意见》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这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突破性制度安排。要认真研究基金资金来源、运作机制和再保险安排等核心问题,加快落实。《意见》提出2015年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对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
二是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规模。鼓励各地政府积极探索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以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是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一方面要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企业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另一方面要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强保险意识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四是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协调。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代”二字既体现在保险业运用现代理念、技术和服务方式,也体现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因此,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日显重要和紧迫,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完善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