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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方式方法探究--人民政协报
//www.workercn.cn2014-07-30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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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始终坚持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发展道路,取得了非凡成就。党的十八大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求“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这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一、提案办理协商的内涵

  “提案办理协商”伴随提案工作的发展而产生。有人认为,从其发展历程看,可以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政协协商民主的四种形式之一正式提出为节点,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和定义。

  十八大前,“提案办理协商”主要指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政协组织根据计划,以会议形式,组织提案者与相关提案承办单位,围绕经筛选审查的某件或某类提案,就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方式,开展民主议事活动,提办双方(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下同)相互交换意见,增强沟通、增进共识,推动提案办理。

  十八大后,“提案办理协商”的概念被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扩展,笔者认为,至少新增了三方面内涵:

  一是不再停留于办理阶段,而是涵盖提案工作的全过程。即协商可以发生在提案提出、审查立案、交办、办理、答复和落实的每一个环节,以增强提案工作的民主参与性,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二是目的不是必须达成一致的可行性办理意见,而是重在沟通协商的过程。即协商不是强求必须形成一致的办理意见,而是更多地立足于相互沟通、增进交流。有时可以是解释说明和介绍情况,有时可以是对某一前沿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时可以是对意见建议的进一步了解,当然也有一个逐步形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三是参加人员不再局限于提办双方,参与群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展。为增加协商民主的广泛代表性,提案办理协商不再单纯地只在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之间展开。对一些涉及民生、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某一利益群体的协商主题,可根据提案的意见建议,邀请相关专家委员、学者以及利益涉及群体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列席旁听,专家学者亦可根据情况发表意见建议。

  二、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必要性

  (一)提案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特色和优势的更好发挥。一是提案者的普遍代表性。根据章程规定,全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界别,以及各专门委员会都可以提出提案。二是提案涉及内容的广泛全面性。以全国政协为例,近几年来提案数量基本保持在每次会议6000件左右,内容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三是提案办理中党政职能部门的强制参与性。以全国政协为例,近年来,经全国政协正式交办后承办提案的单位多达170余家。可见,政协组织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应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二)提案工作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顶层设计看,有政协章程,2011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2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等。从具体工作环节看,有提案审查工作细则(暂行)、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等。这些制度规定,对提案工作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搭建起了提案工作的基本制度构架。在这一制度体制框架下,提案的提出方和办理方在政协这个平台上,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听取民情民意,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提案工作的“求果”特征,决定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原则上提案承办单位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需答复办理结果。因此,提案是政协工作中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硬性要求的工作项之一。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提案的重视程度很高,采纳率也在不断提高。通过提案协商,较好地发挥了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建言献策的作用。

  三、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共识有待进一步增进。从实际操作看,一方面,提案承办单位沟通上有偏差。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协商沟通时,个别单位立足于解释说明,而对于建议是否能采纳、怎么落实,或者为什么不能采纳,很少涉及。另一方面,一些提案者本身对协商沟通不够主动和重视。

  (二)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理论研究仍然缺乏。对于什么是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内涵、应把握的原则、方式方法和目的等,还没有完整的指导性意见。二是操作机制仍然缺乏。提案办理协商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没有详细的规范性设计;政协与政府职能部门如何联动开展协商,还缺乏有效途径。

  (三)实现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从实效看,重点协商提案有时存在有因无果、不了了之的现象。从组织形式看,主要存在组织主体和形式单一,灵活性、机动性、时效性相对薄弱的问题。

  四、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构想

  (一)着力调动提办双方积极性,形成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提办双方友好协商,各级政协组织应有所作为。对于提案者,通过培训、介绍情况、广泛宣传、建立委员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等方式,使提案者对提案的作用、协商的目的有清醒认识和准确定位,客观公正看待提案办理结果,主动通过提案积极履行职责,借助于协商深化提案办理。对于提案承办单位,帮助征集与部门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高质量、高水平提案,为提高决策水平提供服务;帮助部门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沟通联系等实际困难,使提案承办单位既有办理提案的责任感,又有积极性。

  (二)着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提案办理协商有章可循。将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是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证,是协商民主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体现。应围绕在提案工作全过程广泛、多层次开展协商,建立和完善提案在审查、交办、办理、意见建议采纳及跟踪落实环节的协商流程,逐步形成协调高效、务实管用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重点要建立和完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制度、提案办理协商主题遴选制度、提案办理协商沟通流程、提案办理协商成果运用反馈制度、协商意见和党政部门决策衔接制度等。

  (三)着力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使提案办理协商形式不断丰富和拓展。应进一步开拓协商沟通新途径,可尝试运用网络视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探索开展在线交流的新方式,提高提案办理协商的效率和时效性。可探索开展个案即时协商,即对一些提案者临时提出希望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或者咨询相关问题的,以及提案承办单位临时提出希望能向提案者解释说明相关情况的,即时组织小规模小范围专题协商、走访、座谈或情况介绍会等,以满足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需求,使协商更具针对性、便捷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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