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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万祥
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这个报告。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国务院报告的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此前开展了相关调研。
调研发现了哪些问题?通过调研形成了哪些意见和建议?就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
记者:我国节能减排面临哪些困难和问题?
陆浩: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部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滞后。2013年单位GDP能耗累计完成仅为进度目标的54.3%,与60%的进度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今明两年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都要达到3.9%以上,才能实现降低16%的目标;氮氧化物排放指标累计完成仅为5年总任务的20%,今明两年需年均减排4.2%左右才能完成减排10%的目标。
二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繁重。主要表现在:工业重型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仍很突出;能源结构不合理;排污强度居高不下,区域性特征明显。
三是节能减排压力很大。目前,我国能源消费增量空间不足,污染物新增量消化压力大。同时,工程措施节能减排挖潜难度增大,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发展能耗总量每年还要增加,在能源结构没有大的改变的情况下,难以促进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四是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作用有待加强。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持不足。有些经济激励政策尚未落实,如财税政策不配套,绿色建筑、建筑能耗普查等工作难以全面展开、持续推进。同时,现有优惠政策难以落地,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22项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优惠政策及配套文件,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优惠范围过窄、目录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此外,现有的科技投入机制也难以支撑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
五是执法监管还不严格不到位。在一些地方,部门监管责任不清,联动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能重叠交叉,监督管理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削弱了节能减排工作合力。现有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对节能减排形成有力保障。同时,监管能力有待提高,一方面地方监管人员不足、能力建设滞后,另一方面也存在监管过度依赖行政命令,监管手段单一的现象。
记者: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形成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陆浩:首先,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紧迫性和自觉性的认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目标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各地各部门要下更大决心、做更多努力,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其次,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导向作用,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要坚持通过市场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更新完善差别化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及时更新、切实落实现有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其三,要推动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和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加快监管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明确在节能评估、监察、产业准入标准、能效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的部门分工,减少和弱化过度的行政手段,严格把握节能环保市场准入,坚持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坚决防止污染反弹。
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硬约束,建立更加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坚持用“铁规”和“铁腕”来全力推进节能减排。我们建议,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倒逼机制,抓好抓实各项任务的推进和落实;建立更加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机制。
记者: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方面有哪些建议?
陆浩:要尽快修改完善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快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和修改进程,尽快出台或修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研究制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推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立法工作;加快节能减排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强化环保、能耗、技术等标准和产品认证体系建设,提高涉及节能减排产品的许可准入门槛,推进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支撑、引领和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