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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混淆两种“改革红利”
朱海就//www.workercn.cn2014-01-1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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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改革红利的概念已经广为流传,本文认为,人们常说的“改革红利”既包含了“分配”意义上的改革红利,也包括了“创造”意义上的改革红利,这两种改革红利不能混淆。

  “红利”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指“剩余”,但在“改革红利”这个用语中,人们更多的是指“好处”,即从改革中获得的各种好处,这是对红利概念的广义理解。本文说的第一种“改革红利”,即“分配”意义上的红利,是指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带来的收益,比如工资、土地及土地租金上涨的收益。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开放程度大幅提高,外资也大量进来,劳动力、土地的稀缺性显现出来了,表现为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以及城市房价的上涨,这使城市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

  上面这种分配意义上的改革红利是普遍性的,即每个人都从这种改革中获得了这种红利,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获得了同等数量的改革红利呢?如果不是,又与什么有关呢?我们的回答是,“与他在什么单位或部门有很大关系”。实际上,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在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还是在民营企业工作,所得到的“改革红利”是大不相同的,为什么改革红利的多寡与单位或部门有那么大的关系?这与中国过去十多年的改革特征有很大的关系。

  在过去十多年,中国改革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对外开放”上,而要素市场改革的力度并不大,这就使那些占有、支配廉价要素的单位(部门)获得了额外的好处,比如政府事实上拥有土地的支配权,国有企业不仅占有廉价的土地,还廉价地使用银行贷款,它们占有的要素处于产业链的前端,当“开放”这种改革极大打开了产业链后端的消费品的市场时,处于产业链前端的要素市场价值就提升了,相应地,占有这些要素的单位就受益了,也就是说,它们间接地占有了“改革红利”,尽管它们自己没有什么改革。准确地说,它们事实上是转移了其他部门的红利,这也是我们称之为“分配”的另一个原因。

  相应的,在这些单位上班的员工也沾光了。他们所在的单位至少会部分地将上述那种形式的“改革红利”以工资、福利和灰色收入的形式分配给他们,这是在民营企业或其他不具有上述那种“优势”的组织或机构上班的人员所不可比拟的。

  第二种“创造”意义上的红利,是指用“市场化”的方式使用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益,当然,这个过程包含风险。“改革”为企业家的市场活动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使企业家有更多的获利机会,因此,企业家的利润也可以称为“改革红利”。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股份公司的老总和高管是广泛地享有这种“改革红利”的人,在民营企业或股份公司上班的普通员工,由于改革,他们获得了改善收入的就业机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分享了这种“创造”产生的改革红利。

  比较上面两种“改革红利”,不难发现,很少人之所以享有“改革红利”,甚至是非常大的“改革红利”,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从事了创造性的活动,或他们所在的单位从事了有创造性的活动,而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单位具有垄断地位,占有或支配了廉价的生产要素。这些单位并不创造红利,是私人部门向它们提供了红利。

  上面的分析说明,虽然可能大家都享有了改革红利,但改革红利却是被“不公平”地分享,国有部门占有了最大的改革红利。

  今后我们面临着两个问题:进一步增加改革红利,以及使改革红利更为公平地分配。这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解决的办法是相同的,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在要素市场,而要素市场改革着眼点在于法治和产权。要素市场改革,在把原来依靠权力占有廉价要素的国有部门推向市场的同时,也减少了这些部门的攫取,为私人部门的创造活动减少了障碍,这将进一步释放创造力,做大蛋糕,同时,更多的人通过创造获得红利也将体现公正。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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