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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转型 盗取信息成主流
朝阳区法院 曹作和//www.workercn.cn2014-01-2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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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向一些参加购车摇号的市民手机上发送落款为“小客车指标办”的6位“短信验证码”。随后,小客车指标办在网站发布信息称,系统被恶意骚扰。近日,张某因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非法获取数据以获利取乐

  近年来,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木马程序、破坏性程序的案件大幅增加,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黑客”们不再把删除文件、攻击计算机系统作为主要手段,而是通过盗窃、获取有价值的海量信息或篡改信息作为其获利的工具。

  以这起案件为例,张某利用自编的计算机程序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控制技术,以穷举方式恶意访问小客车指标办网站3000余万次,非法获取网站注册申请人的手机号码92万余个,同时造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短信资费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

  在另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例中,王某等人通过盗取他人的百度推广账号、密码等信息,对账户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添加等操作,或将推广账户出售牟利。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特别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一条,作为对刑法第285条的补充,扩大了受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正是对越来越猖狂的“黑客”行为的有力打击。

  何为“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若侵入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的则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何为“情节严重”?两高司法解释从信息数量、非法控制计算机台数、犯罪数额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它除了具有一般刑事犯罪的共同特性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犯罪的高智能化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都具有高智商。行为人一般具有高学历,熟练掌握网络知识,有比较高的智力水平。这使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侦查工作比较困难。

  犯罪成本低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成本一般就是一台电脑,能连上因特网就可以进行犯罪。只要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完成整个犯罪过程。比较传统犯罪而言,犯罪行为人承受风险更低,而被公诉至法院的很少。

  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 由于计算机普及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有条件接触计算机和网络,许多作案者犯罪时还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犯罪隐蔽性高 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就是0、1这样的二进制代码。犯罪主体只需坐在电脑前,通过控制网络的行为就能达到犯罪目的。

  延伸阅读

  单位应列入犯罪主体

  在实践中,由单位实施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并不少见,对于单位实施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侵犯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予以及时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惩治。

  同时,“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来的,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究竟是可流通、有价值的财物,还是债权性财产权益,对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是否予以保护,刑法无明确规定。但是在不少案例中,已经将“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财产性利益,笔者认为应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性利益予以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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