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近日,有关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涉嫌假立功的新闻,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据报道,张海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上诉后因“立功”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立功”被两次减刑并在实际服刑6年后提前出狱外逃。人们在努力还原该案细节的同时,无意间揭开了司法实践中“花钱买减刑”、“一人佯装脱逃,多人举报”等张海式假立功、真减刑“黑洞”,呼吁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立功、减刑制度。
立功、减刑是我国刑事司法中旨在鼓励积极悔改、帮助破案、认真改造的制度。不可否认,张海案的发生与制度设计的疏漏密切相关。从已公布的消息看,张海第一次立功改判是通过伙同律师向看守人员购买线索后举报犯罪实现的,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也被证实均属虚假,涉及40多名公职人员。而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通过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并设置了一、二审期间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现行法律也对服刑期间的减刑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监狱、法院等机关相互配合衔接。如果制度足够规范、程序足够严密、制约足够有力、监管足够到位,上述行为恐怕早已及时被发现并制止。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公民有法不守,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蓄意规避法律、知法犯法,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过是摆设。张海假立功案涉及40多名公职人员便是例证。更何况,法律具有滞后性,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可能全面预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够强难以避免,再加上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诉求深刻调整,如果一出现问题,便把责任归结为相关立法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味强调健全法制,而忽视背后作为守法者和执法者的人对制度的能动作用,难免陷入不断修法立法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境地,并将进一步损害原本脆弱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杜绝张海式假立功,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仍是当务之急,只是制度和人,不应偏废一方。一方面,应建立健全更加严密的立功、减刑审查认定等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坚持阳光、公开,形成一种公检法之间乃至各个社会力量交互督责的制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另一方面,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民遵法守法意识,特别是执法司法者的职业道德和信仰操守建设,使之做到即使制度尚不健全,仍可以秉持公正理念,严格遵守并准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