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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收入证明开不得
//www.workercn.cn2014-02-1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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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县法院 徐小飞

  如今一纸收入证明在许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政策性住房、举证误工损失、消费信贷、司法救助、人身损害赔偿、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都需要单位为其出具收入证明。一些单位为满足员工需求,随意为其出具各式收入证明,导致各种虚假信息泛滥,严重侵蚀社会公信,负面影响极大。

  司法实践中,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经常出现以下纠纷:一是银行将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与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员工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员工凭借单位出具的高收入的虚假收入证明要求单位补发差额工资等;三是因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而导致单位信用等级降低被银行拉入“黑名单”,从而造成该单位以后融资困难。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单位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有可能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作为证据用于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证诉讼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我国许多地方出台有关规定专门对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规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被用来骗取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单位也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中无良失信行为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如要杜绝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行为,重要的是要形成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约机制,通过经济手段、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形成综合措施,进一步增强经济行为中的道德理性与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奖惩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规范单位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失信行为的力度,让单位不愿、不敢也不能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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