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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规划了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强调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决定》中有十三处提到社会组织,涵盖政府职能转变、城乡一体化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党的作风建设、文化开放、教育综合改革、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涉及内容之多、领域之广前所未有。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保障不足。新型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关于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操作性不强。同时新型社会组织的发展缺少资金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保障。二是新型社会组织发育不够成熟。具有“三多两少”特点,即规模小的多、松散型的多、处于“非法活动”状态的多,规范的组织少、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少。三是新型社会组织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缺失,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双重管理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四是新型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极其薄弱,党组织的组建率非常低。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思想文化建设不够重视。
针对新型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议从外部环境和自身建设着手,进一步加强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些重要论断,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建设指明了方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首先,完善政府职能定位,构建政府主推机制,为新型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用创新的思维、举措和办法发展社会组织,为新型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开放更多的公共服务资源,大力扶持民间社会组织成长,提高其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职能,加速建立县区级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机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在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健全并完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社会组织立法规范,用《社会组织法》来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促进其发展,使新型社会组织建设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的会务费、技术服务费等,政府应从税收上给予积极支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将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对象,并建立严格的督导惩戒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提高新型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灵活多样、有效管用的管理方法,逐步革除目前“双重管理”中的弊端。其次,通过公平竞争,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使其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制度机制,完善会员制度、会员代表制度、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二级机构、理事长、监事或监事会等制度,激发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活力。通过《社会组织章程》规范社会组织的人事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信息公开、奖惩分明、财务管理、日常管理、责任追究、重大活动报告等制度,使社会组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健全社会组织运行机制,跳出行政化管理的固有思维方式,加快实施并积极推进政社分开,有步骤实施社会组织与挂靠单位的在机构、职能、财务、人员上的“四分”。建立健全良性的社会组织经营机制,运用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社会组织,建立起一套包括共同发展愿景、基本条件、自身产品、资金保障、社团文化、激励机制在内的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经营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创新党建导向机制的建设,强化政治导向,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区分“已建立党支部的、有条件建立党支部的、尚不具备建立党支部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确保新型社会组织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强化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内外监督机制,内部监督突出强调分离监督权和执行权;外部监督强调不断增强接受来自主管、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