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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前些年,还仅仅把首都北京称为“首堵”,现在各大城市以至于中等城市都出现了交通拥堵的情况。行路难,怎么破局?这也是今年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关心的一大问题。
以摇号(实为配给式管制购买量)等方式压缩机动车总规模的年度上升幅度,充其量不过是推迟了交通系统“堵死”(瘫痪)状态到来的时点。
建立四通八达、密度足够的蛛网状轨道交通系统,对接停车场和立体化联通体系。
做到在中心区的任何位置,行人不论往任何方向走,不超过600米就能找到一个地铁出入口。
破解拥堵,要有系统思维
全国政协委员 贾康
近年我国许多大城市、中心城市已面临以“拥堵”为特点的交通体系运转的严重问题。如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城市交通体系却陷入频繁发生严重拥堵的不良状态,有雨雪等情况时,动辄出现交通瘫痪、半瘫痪局面,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时间与效率损失,以及更加严重的尾气排放、空气污染和公众的“不幸福感”。类似情况在我国一大批中心城市、省会城市,已具有普遍性。在努力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新阶段,迫切需要我们以极高的重视程度,尽快形成具有远见和水准的对策方案,力争有效化解社会生活日复一日面临的这种阴影与威胁。
目前,以摇号(实为配给式管制购买量)等方式压缩机动车总规模的年度上升幅度,充其量不过是推迟了交通系统“堵死”(瘫痪)状态到来的时点;中心区大幅提高停车费标准,也只能起一点有限的缓解作用,同时又付出了增加社会矛盾和公众不满的代价!
考虑中心城市交通体系可持续运行的长久、治本之策,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各地情况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兴建密度足够的蛛网状轨道交通。必须下最大决心,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武汉等一批中心城市,加快建成如纽约、东京、莫斯科、慕尼黑等城市那样的四通八达、密度足够的蛛网状轨道交通系统,首先在中心区要发展为蛛网状,并对接停车场和立体化联通体系。
中心区如果是平原(如北京),那么这一轨道交通系统就应当主要是地铁系统;如果是起伏地貌(如丘陵状态)就须设计合理的地下、地上的变化与衔接,并都需合理、便捷地与中心区之外的城铁网络连成一体。这种公交系统应该努力尽快达到的境界就是:在中心区的任何位置,一个行人不论往任何方向走,几百米之内(比如,不超过600米),必定能找到一个地铁出入口。
——配套建平价停车场。与轨道交通网建设相匹配,在中心区周边一系列合理选择的节点位置上,兴建平价停车场(可立体化,尽量减少占地面积)是紧密结合的事项,可配合“有车族”今后从郊区向中心区上班、出行时的泊车之用,有利于使轨道网的功能发挥最大化。
这样,政府对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机动车,就可以相应放松行政性(限购、限号等)管制,使公众享受更多“生活质量提高”带来的“幸福感”(北京的私家车拥有水平,目前仍大大低于纽约和东京等城市)。社会上大部分的驾车者(特别是“上班族”),就会自动选择把机动车停放在中心区周边的停车场内,然后进入地铁系统,进而准时、高效、安全、低污染、少烦恼地到达自己在中心区的目的地。还会有相当比重的社会成员,会自然而然地选择推迟自己购买私车的时间,更倾向于完全借助轨道交通等(城铁、地铁再加上地面公共汽车等)解决上班出行问题。当然,上述轨道交通网的相关建设规划,在北京等地大都有必要再作一轮全面优化,政府亟应在“顶层设计”上考虑得更周到,包括加快建设适应机动车停放需要的一批大型停车场,规定较低收费,可有月票,等等。
——用立体多层互联互通网覆盖城市中心区所有节点。应借鉴国际经验,组织专家团队动态优化城区通盘规划,具体设计中心区所有可能地段的立体化通联系统,使各类车道、人行道形成类似东京等城市的无障碍立体化多层互联互通状态(包括盲道、轮椅道及其升降联结直梯、滚梯等),既大大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又大大方便社会成员的出行、购物、餐饮、娱乐等活动。
同时,有必要将北京公交体系遇到的问题举一反三,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决策部门的足够重视,前瞻性地抓紧研究在我国其他重要新兴中心城市区域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的可行方案。亟应吸取北京市地铁建设“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的历史教训,自觉矫治每个政府任期只重“在地面上办看得见的实事”的短期行为方式,争取少走弯路、真正体现远见卓识和实现“后发优势”。我国今后几十年城镇化水平一路上升的历史过程中,其他一批较大新兴城市也会明显面临较严峻的拥堵威胁,除了及早谋划、有适当提前量地建设轨道交通网,也是别无根本出路的。
在首都和各城市轨道交通网还没有建设到位或还不能有效缓解拥堵状态的若干年内,政府管理部门应开明地向公众提供轨道交通和立体化联通体系建设的规划信息与进展情况,使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有盼头”的明确预期,从而缓解不满、焦躁情绪。
城际列车应该实行公交化,随到随乘。
城际列车实行“全日有效车票”。
推进城际列车公交化
全国政协委员 苑春鸣 沈奎林 田惠光 刘凯华
现在,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通中短距离城市间的城际列车,但因其车票都对应车次,旅客需提前购票、提前抵达车站等候,无法随时调整(如,乘用所购车次时间之前的同目的地车次),不能最大可能地节约旅客的时间成本,不能更好地体现出城际列车的便利性、快捷性。
另一方面,由于各车次的乘车票已经售出,即使旅客较少,也必须发车,无法随时调整车次,形成不必要的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对每日10班及10班以上的城际车次,全面实行公交化,即除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外,实行“全日有效车票”(不对应车次,不对应座位号,只对应车厢等级),更好地体现出城际列车快捷、便利的特性。
(1)旅客无须提前购票、无须提前抵达车站等候,可随到随走,大量节约旅客的时间成本。
(2)在各地城通卡升级为全国通用后,旅客无需购票即可直接刷卡乘用。
(3)旅客也可以身份证刷卡进入乘车,而在列车上购票,或出站时补票。
(4)在旅客较少之时,可随时适当减少车次,可大幅节约运营成本。因旅客所购车票不涉及具体车次,不会影响旅客的正常出行。
许多人以为晚上堵车要比白天好,但实际上晚上进城的交通要道上,一辆接一辆的大货车也把道路堵得水泄不通。
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
革除“三超”恶疾
全国政协委员 施杰
2013年12月8日,四川成自泸高速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16车相撞,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导致这次车祸的罪魁祸首,是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罐式挂车。这辆车准载28.68吨,但事发时,实载货物60余吨。
2013年2月1日,甘肃宁县发生特大车祸,18人死亡,32人受伤,肇事车辆为河北省衡水市运输公司客车,该客车核载47人,事发时,实载54人。
因“超速、超员、超限超载”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于我国的交通安全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快速发展,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近五年年均增加1600余万辆,驾驶人数量达2.6亿人,近五年年均增加1900余万人,其中,客货运机动车保有量达2200余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9.27%。与此同时,公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交通压力与日俱增,一些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只重效益,不重安全,导致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年来,公安、交通等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没有形成执法的威力,机动车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重点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据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处罚机动车超速行驶9137.7万起,货车超载260.1万起,客运车辆超员载客18.3万起,因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比例居高不下,特别是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一直是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痼疾顽症。
在明知“三超”极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何这些司机仍然置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主要的原因是“三超”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果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这些驾驶人员的收入必将下降,无论是生存危机还是“三超”带来的生命危险,都是这些驾驶员无奈、悲惨的选择,可是大部分驾驶员仍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了“三超”。
从国外治理超速、超员、超载驾驶的做法和经验看,大多将严重的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视为犯罪,并从立法上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如美国法律将超速驾驶与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及闯红灯一并规定为故意犯罪,因超速肇事的可判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对严重超限超载的可判处多达1年以上的监禁。法国法律规定,超速50公里以上的视为犯罪行为。日本2008年实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将判决服苦役半年。韩国法律规定,对超限驾驶者或强迫驾驶员超限运营者,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德国法律规定,对第一次超限的驾驶人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处以三个月的监禁。与国外从严治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相比,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客货运车辆严重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是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严重超速行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力度明显不足,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无法达到震慑危险驾驶行为的目的。
从我国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看,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法律实施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及时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群众守法意识明显增强,较好发挥了法律的警示、教育和惩戒功能,而“三超”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堪比“酒驾”。借鉴治理酒驾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整治“三超”现象,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制,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定能够切实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规定不仅能使行政法规与刑法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实现良好的承接,而且由于数次的行政处罚反映了客货运车辆的司机漠视法律、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主观恶性,所以这样的规定还能很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