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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里的犯罪
左德起//www.workercn.cn2014-07-15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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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手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不难发现手机犯罪类型化趋势随着手机功能的强大也日益加强

  手机,这个上世纪50年代诞生的产物,历经半个世纪,从单一的通讯工具到现在融通讯、娱乐、电脑功能为一体的智能手机,从原来的直板、翻盖按键式到如今的触屏式,手机的种种变化既是商家们满足客户需求、刺激销量的结果,更是我们这个时代科技进步的体征。

  不可否认,手机功能的多元化促使人与人交流方式更加便捷、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当手机渐渐成为人类必需品的同时,各种“手机病”也衍生出来,如手机不在身边就十分焦虑的“手机强迫症”、时常误以为手机铃声响的“手机幻听症”、睡前玩手机方能入眠的“手机依赖症”等等。而当前,更令笔者关注的是——与手机有关的各种花样百出的犯罪手段。

  大多数人应该都接到过这样的电话,“你有个包裹涉嫌毒品犯罪,你的银行账户也将被冻结,需要尽快按照我的指示转移存款”、“你有一张刑事传票,涉嫌刑事犯罪”、“你的儿子某某某现在被我绑架了”等等;有的显示“400开头”、“10086”、“95588”甚至是“110”开头的电话打过来的,让人误以为真的是移动、银行、公安等官方电话。实际这些都是诈骗集团的惯用伎俩,他们精心策划、分工明确、“本领高强”,甚至可以控制和利用无关第三方的银行账户洗钱而令第三方无所察觉。这样的诈骗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一山更比一山高”,进而导致很多人被蒙骗、遭受巨大损失,尤其是一些老人。

  但是目前利用手机诈骗的对象逐渐低龄化。擅于使用互联网创造价值的年轻一代利用手机绑定支付宝、银行卡,随时淘宝、随时支付。诈骗集团瞅准“商机”,利用各种手机软件植入木马,盗取支付宝、银行卡中的钱财,甚至能够转走机主的信用贷款。而年轻人之间利用“微信”、“陌陌”等手机聊天工具,诱发的强奸案件也在不断上升。另外,利用“伪基站”等高科技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信息、广告信息,导致通讯中断,也是利用控制手机信号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总结上述,以手机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不难发现手机犯罪类型化趋势随着手机功能的强大也日益加强。以犯罪目的分类为诈骗型手机犯罪、敲诈勒索型手机犯罪、利用手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等;以犯罪手段分类为利用传统短信、电话通讯方式实施犯罪活动以及利用手机软件、植入木马实施犯罪活动等。

  在当前的刑法评价体系中,针对这类手机犯罪活动也均有对应的罪名予以规制。以利用“伪基站”实施犯罪活动为例:如果利用“伪基站”设备进行银行诈骗等活动,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罪,从一重处,根据诈骗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如果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广告短信,若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至少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发送的系虚假广告,还构成虚假广告罪;等等。而利用手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则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手机实施其他犯罪,构成其他相应犯罪,如盗窃罪、强奸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手机犯罪利用手机网络的特点,也会在发展中不断创新,使得方便时尚的手机一不小心就可能变成利益损失的“手雷”。但毕竟手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日常必需品,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地放弃使用手机。如何保障手机的使用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手机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而且应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及时有效地利用新闻媒体和手机平台向公众发送短信、微信等,告知公众近期存在的新型犯罪行为、宣传法治意识,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注意保持对手机使用的安全防范意识,应当成为我们必备的社会常识。我们普通公民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从自我的安全保护出发来遏制手机犯罪发生。首先,对于涉及财物处分的电话、信息等,要提高警惕、持怀疑态度,谨防新型手机诈骗方式,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周边朋友咨询,也可以互联网搜索,必要时应向官方求证,比如航班晚点、机票改签信息应向航空公司电话求证等。其次,对于自己得知的新型手机犯罪信息要乐于跟周边人分享,尤其是要告知身边的老人不要上当受骗。第三,发现诈骗行为,应当及时报案或者告知与涉人员、单位,说明可能存在的犯罪隐患,尽公民之义务。

  打击手机犯罪,不能单单依靠公安机关,更需要我们每一个手机用户谨慎防范付出努力。(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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