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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二年巡查委员云骑尉春明为巡查围场情形给吉林将军的禀文
清政府定鼎中原之后,基于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要素考虑,对东北地区实行严厉的封禁政策,划定贡山与贡江,不得移民居住,不得开垦土地、森林和挖掘矿产,不得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将其尽可能纯自然地保护起来。封禁地内设围场,为皇室采捕东珠、人参、貂、鹿等贡物,也是八旗练习骑射的场地。为了落实封禁政策,康熙九年(1670年)在吉林筑起了柳条边墙,南起盛京边墙的开原威远堡边门,北经法特东亮子山(今舒兰市二道河子)的法特哈边门到松花江,总长690余里,设有四个边门。此外,清政府还在每个边门配备了30名到40名兵丁,严禁中原地区的汉族百姓出入。封禁源于皇太极崇德年间,酝酿于顺治,形成于康熙,经历了局部封禁——全面封禁——局部弛禁以至解禁的阶段。
清朝对吉林的封禁,也许与一个美丽的传说有关。曾流传着仙女到长白山仙湖沐浴,吞朱果而生爱新觉罗氏的神话。因此,清统治者一直认为长白山是其发祥的灵山。为了保护祖先的“发祥地”,把长白山、鸭绿江和图们江以北,兴京(新宾)以东,伊通以南的大片土地划定为“龙兴之地”,对这个地区进行封禁,以保持那山、那水、那物、那人的原汁原味原生态,永葆本民族的灵性和皇族纯净,以获神灵的福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在珲春设置了珲春协领,加强对长白山一带的封禁。乾隆即位后,不仅因袭康雍两朝的封禁政策,而且强化扩大了对东北的封禁。乾隆六年(1741年)五月,颁布了针对吉林地区的封禁令:“吉林等处系满洲根本,若聚集流民于地方实无裨益。应如所请,伯都讷地方,除现在民人,勿许招募外,将该处荒地,与官兵开垦,或作牧场。再者,出产人参、东珠之吉林江及与长白山、乌苏里等处相同之水旱道路,向来不准行走,应令该将军、府尹等严行查禁。”宁古塔将军宣告吉林地区全面封禁。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颁行《宁古塔等处地方禁止流民例》,不仅规定“永行禁止”流民潜入,而且还规定严惩放纵流民的看守边门的官员。嘉庆即位后,依然施行封禁政策。嘉庆八年(1803年)五月初二,就禁止贫民携眷出口制定章程一事谕示:“山海关外,系东三省地方,为满洲根本重地。原不准流寓民人杂处其间,私垦地亩,以致妨碍旗人生计,例禁有年。”吉林地区从乾隆六年全面封禁到咸丰十一年(1861年)吉林将军奉旨招民开垦舒兰平原,全面封禁120年,此后逐渐弛禁。
吉林省档案馆保存有光绪二年(1876年)闰五月巡查委员云骑尉春明为巡查围场情形向吉林将军报送禀文。禀文写道:“窃职奉派巡查围场,有无奸民潜入,偷砍树木,搭盖窝棚,捕打牲畜,刨垦地亩,并各卡值班官兵,有无在彼汛守,认真查明,据实呈报,毋得循隐等因。遵此,职于五月十五日带领荒营向导兵等,出省进山,由玛夫塔起向西挨次巡查,抵至伊通卡伦,查得八道卡伦,其各卡值班官兵并无旷误不齐之处,巡查均属周致。各该卡内亦无奸民潜入,偷砍木植,捕打牲畜,刨垦荒地,搭盖窝棚等事。除取其各该卡官查过切结存案备核外,理合据实将查过缘由禀明。”从这篇满汉两种文字书写的禀文看出,清光绪初年,对吉林封禁地区设岗巡查,检查项目繁多,细致入微,足以说明清朝对封禁政策的重视和谨慎。
清朝在吉林推行封禁政策,保护朝廷和皇族在东北的特殊经济利益。东北地区山清水秀,沃野千里,物产丰盈,满清皇族独享这里的土地、草原以及人参、紫貂、东珠等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保存满族固有习俗,防止汉族文化影响。清廷一再申明,“满洲本业原以马步骑射为主”,“盛京、吉林为本朝龙兴之地,若听流民杂处,殊与满洲风俗攸关”。封禁维系了满族、汉族分区居住的民族隔离政策,减少被汉人同化机会,延续了满人风俗和文化。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皇帝谕令内阁,指出:”东三省为满洲根本地方,诸宜恪守满洲淳朴旧俗,并力挽渐染汉人习气。近见吉林风气亦似盛京,日趋于下,而流民日见加增,致失满洲旧俗“。担心”吉林风气至于如此,若不亟为整顿,则黑龙江亦必渐染汉人习气,所关甚巨“。封禁也解决了满洲旗兵和旗人生计问题。
清统治者在吉林实行的封禁政策,是一种民族自行保护政策。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封禁政策恰恰阻碍了吉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使东北地区的经济、文化落后于中原地区数十年。封禁政策客观上使吉林省特别是长白山区的生态得到保护,这是封禁政策给吉林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