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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
一般而言,权利有三种形态,即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权利救济则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转变为实然权利的重要保障。一种无法诉诸救济的权利,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权利。在实践中,即使法律对公民权利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手段,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受阻,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法定权利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成为实然权利。
从中国现有制度环境看,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司法救济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实现的权利救济,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来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或给予受害人以赔偿或补偿,或判令对侵权者实施惩罚或制裁。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关来防止和排除其侵害,以保护和弥补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在这里,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都是依靠公共权力获取救济的公力救济方式。社会救济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是依靠社会力量获取救济的方式。私力救济则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救济方式。
应当说明的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使社会救济难以有效展开。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社会救济是重要的补充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场合,除非法律许可,都应排除采用私力救济手段。事实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私力救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否定在特定情况下私力救济仍有存在的必要。对于中国而言,非常重要的是,应通过立法赋权于民,建立起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确保法定权利能够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当前,要完善公力救济机制,确保公力救济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救济作用,并对私力救济手段进行有效规范。
(作者: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2期 亚子/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