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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做好“事先维权”
法律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也是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的重要原因。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孟学农直言:“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涉及6部法律,两个行政规章,以及17个规范性文件。有若干部法律、规章,还屡屡出现农民工‘伤不起’的工伤,需要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解决好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适用、不管用、不好用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建议,首先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现行工伤赔偿问题。应制订一部工伤赔偿法,明确各方主体在工伤案件中的责任,不让建筑企业逃避责任。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时,应以工作事实为依据,不要机械地通过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建筑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应对该项目建筑工人因工负伤或死亡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段祺华还建议,要对法律援助进行立法。“建筑工人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获得维权帮助,但《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明确将工伤维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段祺华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由于“农民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且上述意见并没有涵盖非农民工建筑工人,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建筑工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支持的情况。因而,他建议将工伤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明确建筑工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线施工人员更换频繁,缺乏专业训练,队伍不固定,呈现‘零、乱、散’的特点,缺乏对所处环境与自身行为风险的认知和防范。”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管司司长成平建议加强政府监管,引入“事先维权”理念:建立现场风险信息和防范措施告知制度,对不宜进入的环境或异常情况应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专职安全员,鼓励对隐患举报或投诉,并对这些情况由工伤保险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鼓励。
“要清晰划分各方职责界限。对谁是主管部门,谁检查谁负责,谁用工谁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等,按照‘可追溯’原则进一步界定清晰。”成平说。
罗良娟以在四川工作的情况提出了劳动保障执法监督不够的问题。“在我们基层,这一块的队伍确实很薄弱。”她说,以四川为例,四川省从2004年到2013年,工伤参保人数、工伤待遇享受人数、工伤认定的案件,这10年增加了4到6倍,但是全省的工伤行政专职人员只有三十来个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队伍人员缺口配比达到40%。“执法的监督往往就成了事后的‘119’,事前、事中的监督很缺乏,手段也缺乏。” (本报记者 李昌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