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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正式建立并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不断深化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集体协商贯穿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等重点内容之中,提出要“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作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举措。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全面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到“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再到“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也反映了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
中央领导同志也对集体协商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2013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指出,工会维权的重点就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刘云山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六大的祝辞中提出要积极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李建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积极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与支持,突出了党政主导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