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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潘某于2009年2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财务,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自2009年开始工作起,公司在向潘某发放工资时扣除2500元所谓“房贴”作为长效激励机制,并解释说待潘某连续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支付给潘某。2011年9月,潘某由于出国原因需要辞职,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批准了潘某的辞职报告。然而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发生了争议,潘某认为公司应该把每月克扣的2500元工资返还给自己,而公司则认为这些钱需要等潘某连续工作满3年之后才能发放。与公司协商无果之后,潘某于2011年9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其“房贴”每月2500元,共77500元。公司辩称,潘某的请求一方面已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房贴”不是工资,而是激励资金,要等潘某连续工作满3年才能一次性支付。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所谓的“房贴”本质上就是拖欠的工资,因此其仲裁时效应当按照劳动报酬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因此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也就是潘某离职之日起1年。因此,公司主张仲裁时效已过并不成立。最终仲裁裁决公司返还拖欠潘某的工资共计7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