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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责任义务比较初探

史小峰
2020-04-22 08:44: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债权人要负有一定的忍让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虽是债权人申请发起,但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又不是绝对的,部分情况下要负担相应容忍义务,这也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

  债权人要对被执行人特殊权益负有忍让,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5条中关于执行保护规定:“(一)在充分顾及保护债权人的必要后,如果由于极其特殊的情况,强制执行的措施成为一种有违善良风俗的苛酷行为时,执行法院可以依债务人的申请将执行措施全部或一部取消、禁止或暂时停止。”再如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15条关于不可扣押债权规定:“不可扣押的债权,在其数额支付入某一账号之后,按照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之后颁布的法令规定的条件,仍不得扣押之。”

  债权人要受制于执行顺位的要求。比如抵押债权的,原则上要先执行抵押物。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558条关于执行限制的规定:“抵押债权人将扣押的范围扩大到未为其设立抵押的不动产时,执行法官可适用本法第496条的规定,或者在完成对设立抵押的不动产的变卖之前暂停对未为其设立抵押的不动产变卖。”即对抵押债权要优先执行抵押物。还比如申请对动产变卖的,只有在银行存款或劳动工资等易执行对象的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实施。如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第51条规定:“在债务人用于居住的场所实施动产变卖扣押……只有在不可能经扣押存款或劳动报酬之途径收取此种债权,才能进行,但经执行法官依申请给予批准者,不在此限。”

  债权人特定情况下要承担变价不能的后果。在不动产的拍卖处置上,债权人对底价等享有主导权,但又要对变价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2206条规定:“拍卖的起价由实施扣押的债权人确定。在没有人竞价的情况下,宣告扣押债权人为得标人。在扣押债权人确定的拍卖起价明显过低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以便按照不动产的市价和市场条件确定拍卖起价。但是,在没有人竞价的情况下,均只按最先的起价宣告扣押债权人为得标人。”

  四、结语

  综合上述从债权人角度的比较法上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进来,一方面调动其在程序中的积极性,客观上通过合理调配资源,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通过在程序中赋予其相应的责任义务,从而让债权人对最终的执行结果预期更加明朗。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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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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