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外商投资法需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
许传玺
2020-04-22 09:24:15 来源:学习时报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越是遇到困难,就越是要扩大改革开放。”针对疫情给外资带来的困难,目前各地纷纷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外资大项目建设和落地。进一步着力扩大改革开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需要强调相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正式取代先后于1979、1986和1988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调整外商投资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将为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今年2月,商务部还专门颁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当前,在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加强地方立法,保障法律法规的持续衔接。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地方人大和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层面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作为。根据《外商投资法》第3条和第18条的规定,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切实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公布。
加紧细化配套制度,避免法律更替生成制度真空。国务院商务和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发挥好重点地区的引领作用。在国家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的部分地区,依照相关法律与政策,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依法实行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在2019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基础上,抓紧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保持和增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者除外。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已有很好的试点经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外商到我国投资什么能进、什么能选择性的进、什么不能进等提供了明确指引。
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轨道,保障内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公平竞争。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包括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国内企业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三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等。
关注外商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转让技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政府自身要恪守诚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做出改变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完善监督体系,发挥好监督功能。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外商违反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课以相应法律责任。对外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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