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原则
(一)坚持公平原则,维护健康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审判应以鼓励诚信公平竞争、遏制攀附仿冒、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导向,强化品牌保护,为防疫物资的生产销售保驾护航。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护产品、消毒产品、医疗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制假售假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引作用,向市场主体明确竞争规则,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和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和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强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在竞争案件审理中,应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质要件,以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为核心标准,正确认识和把握竞争关系,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贯彻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一体保护的立法精神。
(二)坚持开放原则,包容新型创新权益
虽然权利法定主义限制了司法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作为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的审判领域,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创新创造需求,以妥当的法律手段适时承认和维护创新利益。在确有必要突破法律规定对创新利益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兜底性规定,结合立法目的,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慎重地补充确认新类型创新成果之权益,保护新产品、新业态的发展壮大,激发产业发展的新动力。
知识产权审判应以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慎重对待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
一方面,应区分对待技术与技术的运用方式:技术只有新旧更迭,没有好坏之分,而法律评价针对的是运用技术的方式,对技术的运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知识产权审判应在鼓励技术发展的同时,谨防以技术中立为借口而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让新技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民造福。
另一方面,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诞生必然引发新一轮的市场竞争,应区分竞争与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评价: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竞争中产生市场主体的损益并不必然需要法律介入调整;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竞争行为,要从竞争效果、商业道德、消费者福利等多角度评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避免司法过度干预市场竞争而限制了新经济和新业态的发展。
(三)坚持效率原则,完善严格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应及时回应广大创新创业者和社会公众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需求和关切,进一步完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机制。
其一,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耗时长的问题,应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在部分侵权判断、损害事实查明争议较大的案件中引入先行判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其二,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问题,应以诉讼诚信原则为指引,积极运用证据出示令、举证妨碍等制度,督促当事人提供证据,通过不利事实推定惩戒故意妨碍举证的行为。
其三,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充分问题,应建立和完善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知识产权审判应以鼓励技术创新及其推广应用、鼓励创作及作品传播为导向,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合理拓展知识产权的保护空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妥当运用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等法律制度给予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以更大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要与其独创性水平相适应,合理平衡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协调,避免相关公众混淆,遏制仿冒、搭便车行为。
挑战和机遇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总是同生并存,相伴而来的。在这一特殊的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应顺势而为,精准施策,化危为机,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的驱动作用,为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