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美国政客的鼓噪下,一些别有用心的民间组织和律师开始遥相呼应,试图以各种毫无根据的道听途说、恶意揣测为由对中国发起诬告滥诉。这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脚,美国法律界也普遍不看好。
首先,这些所谓的“集体诉讼”,蹭热点,博眼球,诬蔑抹黑,逻辑混乱,在法律上极不专业。分析在美国法院现有的“集体诉讼”案件的起诉文书,美国当事人以所谓恐怖主义例外、商业例外、侵权例外等程序法上的理由,主张美国法院可以对中国政府行使司法管辖权;以所谓实质性支持恐怖主义、合谋引起美国公民伤害甚至死亡、人身攻击、疏忽大意、妨害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活动的严格责任等实体法上的理由,主张中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看似言之凿凿,但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方面,均经不起推敲。
仅从诉讼程序上看,美国法院就不具有司法管辖权。19世纪中叶起,“国家豁免原则”就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国家、政府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和执行。在本案,由于被告并不是普通民事主体,作为外国政府,法院需要首先判定被告是否适用主权豁免原则。两起案件的原告分别主张适用恐怖主义例外、商业例外和侵权例外规则,但是在法律上均难以成立。
关于恐怖主义例外,美国2016年《反资助恐怖主义法》规定:一个国家如果支持恐怖主义行为且导致美国有关人员的伤害,美国当事人可以在美国法院直接起诉这些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因此,只有当外国政府资助恐怖行为导致美国公民受伤或者死亡时,才构成主权豁免例外。这在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在得克萨斯州联邦地方法院的第二起“集体诉讼”案中,原告根据网上谣言认定中国“未能保护被禁止且非法的生化武器,对其意外泄漏也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因而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种毫无事实根据的臆断,令人啼笑皆非,怎有可能在法律上构成国家主权豁免的例外?
至于商业例外,在本案也不存在。虽然美国在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上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国家豁免仅适用于外国国家主权性的公行为,而不适用于商业性质或私人性质的政府交易行为,如果外国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或商业主体参与商业活动或交易,因该商业活动或交易产生的纠纷可能不能享受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豁免,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被“指控”的中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政府行为无疑属于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没有任何商业属性,即使按照限制豁免主义,也完全适用国家豁免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基础性的商业交易关系;中国政府的抗疫行为与美国法院也没有最低限度的联系。这些都不满足限制国家豁免权的商业例外的适用条件。
关于侵权例外,如前所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中国对美国没有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中国的防疫抗疫行为与美国因疫情大规模暴发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何来“侵权”责任?
根据主权平等和国家豁免原则,对于任何以我国家或政府为被告的境外诉讼,我均应坚决反对。
新冠病毒仍在全球肆虐,危机史无前例。病毒没有国界,疫情是人类共同的威胁,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唯有团结合作,携手应对,才能战而胜之。将新冠肺炎疫情政治化、污名化,败坏国际合作氛围,滥诉诬告干扰抗疫大局,于法不容,是邪道,必须坚决遏制。
(作者为法学博士、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