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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车祸身亡亲人讨说法三年未果 工会调解帮家属早获补偿
//www.workercn.cn2014-11-18 14:20:38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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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申请仲裁维权

  劳动关系获得确认

  面对老赵提出的要求,单位称从未与赵晓雯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向其支付过工资、缴纳过社会保险,她也从没接受过报社的考勤管理。

  对于她的身份,报社副社长胡先生称:“赵晓雯是受与我单位合作广告代理公司的指派从事相关工作的。根据单位规定,我们从未接收她为实习记者,她只是作为一般作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其实习记者的署名未得到我单位许可,这是由于报社内部在版面管理上的疏漏所致,但并不能以此来证明她与报社就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赵晓雯遗物中有报社名称的工作证和名片,单位表示从未向她发放过此证件,而且其工作证的制式和内容,与报社发给员工的证件完全不符。名片则是随便找个小店就可以印制的,更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对于介绍信,报社称这是2011年11月11日,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报社开具供季勇、赵晓雯、张程等三人使用的采访介绍信,有限期为10天。单位负责人强调,介绍信上批准的采访地点是辽宁海城,但交通事故却发生在山东,对此单位并不知情。

  老赵提出,一同出车祸的季勇是赵晓雯的主管,他与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女儿自然也是该单位的员工。报社却不这么认为,表示单位与季勇确实签订过劳动合同,赵晓雯只是作为广告代理公司的人来协助季勇采访的,这也是为何介绍信上有她名字的原因。

  仲裁委认为,因单位对老赵出具的刊有赵晓雯署名实习记者文章的报纸、采访介绍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此证据予以采信。虽然单位对工作证、名片等不认可,但其不足以对抗已采信证据的证明力,最后裁决赵晓雯与报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赵晓雯尚未认定工伤,所以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等请求不予处理。

  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输官司再上诉

  仲裁委裁决女儿跟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赵刚要松口气,却意外收到法院的传票,他成了被告:报社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为了推翻赵晓雯在报纸上刊发文章时署名实习记者的证明力,单位一广告版编辑出庭作证:“她不是我单位的人,对她完全没有印象。我的职责是只对文章本身是否跟政策相违背、是否有错别字进行审核,标题、署名不归我管。”他明确表示清楚广告人员不得从事新闻活动的法律规定,也知道季勇是报社记者,但对数次季勇在前署本报记者、赵晓雯在后注实习记者的署名方式,表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

  接着,单位一位高级业务经理到庭,他说:“我负责广告经营,在单位工作4年多,认识赵晓雯,但不是同事关系。广告公司2010年举办了一次联谊会,我应邀去参加活动,是她接待的我们,所以就认识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主张赵晓雯是广告公司的人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遂驳回单位诉求,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再次把老赵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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