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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会维权力度 实现“四平等”
工会代表:原工会工作者 王玮
《劳动法》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不仅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而且规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针对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的情况,建议切实落实全总的相关规定,把劳务派遣工纳入工会的维权体系中来,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首先,要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工会承担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主体责任。劳务工的工会会籍、维权、工会经费计提和日常管理等均由用工单位的工会负责,用工单位无工会组织的,可由用工单位所属街区工会负责。会籍管理、会费收缴、工会经费归属和上缴由实际管理的工会负责。少数以专业承包为主体的劳务派遣实体公司要建立工会,负责本实体公司劳务派遣工入会。
其次,要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把劳务派遣工的工资集体协商纳入职代会和集体协商维权机制。通过劳务派遣工的集体协商维权机制,落实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四平等”,即工资收入平等、政治平等、待遇平等、社会保障平等。
再次,要规范劳务派遣工工资列支渠道。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名义上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实质是由用工单位支付。因此,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应当在用工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不能再以工程费、劳务费的名目列支。以工程费、劳务费的名目列支的劳务工资,也应当计提2%工会经费。计提工会经费应由劳务派遣工实际加入的企业工会使用。用工单位工会是劳务工日常工作和开展各项活动的主体,他们对管理劳务工更具有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