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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教授与他的劳动法情缘
//www.workercn.cn2014-04-02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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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老先衰”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块空白,它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广大劳动者称之为“保护神”,欢呼它的诞生。老巩和两姐妹正是劳动法的受益者。

  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们时常痛心地听到劳动者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同时打工者集体上访、自杀威胁以致杀掉黑心老板的严重事件频频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劳动者权益被侵,已尖锐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社会问题。

  “如今法制日益健全,为何还有人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笔者迷惑了。

  “这正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法律未给他们应有的保护。投诉无人理,有冤无处申,所以才激发他们采取极端手段。”每当说起劳动者的苦处,关老总会有些激动:“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他们能得到有力保护还会铤而走险吗?”

  “为何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方面表现得如此软弱?”笔者问。关老一语道破关键:“这与劳动法本身及在贯彻中存在漏洞有关。”

  有媒体说,关怀在该法颁布初期也曾著书立说论述其成功之处,但如今他似乎已从支持者、拥护者变成该法的“反对者”。对此说法,关老一笑置之。但在以后的交谈中,他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劳动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关老告诉笔者,当时的立法背景与今天的现实有很大不同。那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如今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巨变,变得复杂化、法律化;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不断加重,出现性质多元化的局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更处弱势。关怀认为,如何适应这一客观形势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法律存在薄弱环节。

  “国外有的劳动法内容多达几百条,如针对某一处伤残都会有好多条款,而我国劳动法总共才十三章107条,是否有些单薄?”笔者问。

  “内容的确不充实,且操作性不强。许多只作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当时为使该法尽快出台,采取了折中办法:能具体就具体,不能具体就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施规范,因此在操作时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

  “同时内容也有缺漏,应详细规定的却没详细规定。如集体合同这一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重要制度,在劳动法中仅笼统规定了三条,且模糊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于用了‘可以’两字,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受很大影响。”

  “那当时为何没看到这些问题?”

  笔者忍不住问。

  “不能说没看到,但有的条款不好具体,且当时社会立法呼声太高,形势上有迫切性。我们压力非常大。”关怀无奈地说:“那时的指导思想就是‘快’,认为早总比晚好,有总比没有好。如果等到内容具体才出台,那恐怕就不是1994年能出台的了。”没想到,就是这种思想为以后这部法律的“未老先衰”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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