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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去年9月省人大表决通过《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后,我省出台的又一部直指职工权益维护的专门法规。
在为这部新法规的出台欢欣鼓舞的同时,对全省各级工会干部而言,当下应该做的就是三件事:学习好、宣传好、推动落实好《条例》,勇做维护职工权益的“护法使者”。
学习是落实的先导。工会干部要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护法使者”,首先必须学法、懂法。比如刚刚出台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明确提出要对女职工实行“五期”保护,其中更年期的保护措施更是在全国首提;明确提出诸如“应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等新的地方标准,提高了女职工的保障水平。对这些更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操作性的法规条款,广大工会干部必须认真研读,做到了然于胸。
宣传是落实的先锋。要当好维护职工权益的“护法使者”,必须善于借助各种传媒大力宣传,营造有利于落实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善于宣传引导,积极向同级党政汇报省总工会推动和参与立法的持续努力,汇报本级工会学习宣传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要善于向职工、宣讲新法规的出台背景、现实意义和创新成果以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和操作程序,让职工了解、理解、遵守。要善于向大众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传媒手段,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声势,让社会各界都知道又一部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法规在我省出台了,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这部法规、监督执行这部法规。
落实是学习和宣传的最终目的。勇做维护职工权益的“护法使者”,就要见行动、真“亮剑”。比如,《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处于经期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哺乳期女职工,不仅享有一天至少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强调“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对这些“量化”的保障线,当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因无视而逾越时,企业工会干部要挺身而出,向企业亮明《条例》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对那些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条例》规定、拒绝工会合理意见的行为,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争取上级工会支持帮助,坚决加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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