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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法院依托“四室”化解农民工“讨薪难”。“四室”是指“诉前调解室”“律师值班室”“院长接待室”和“法律咨询室”。自去年12月以来,诉前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2起,涉及农民工26余人,追回劳动报酬8万元。(1月12日《河南工人日报》)
调解及时化解农民工讨薪难,的确不错。只是新闻报道中所说的诉前调处12起涉及26名农民工的欠薪案,没有讲明追回农民工的劳动报酬8万元,是欠薪的总额,还是欠薪中的一部分。如果只是欠薪的一部分,那么因法院确认的调解书在,等于已经结案,其余的欠薪就“打水漂”了。
对纠纷当事人的调解,公认是息讼的好办法,特别是在民事纠纷中,是法院解决民事诉累的法宝。曾有位法官对笔者讲,民事官司向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判决都会让一方当事人感觉不公,而且官司越打当事人结怨越深,所以最好的息讼办法就是调解,纠纷当事人也少些结怨。
劳动法律是从民法范畴中独立出来的,因此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被视为是解决争议、和谐劳动关系的最佳选择。因此任何机构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调解都是前置程序。但对于有些侵权责任分明的劳动争议,调解就要谨慎使用或者说要有个“底线”。
有位工会法律工作者讲,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是当事人实际地位的不平等。比如对于工伤赔偿的调解,对于相当多的农民工来说,存在工伤认定困难,就算认定了工伤,又有用工单位拖延支付赔付的问题,一场工伤官司最终打完,也许要用几年的时间。所以,工伤赔付很多案例都是以调解来解决,但大多数的调解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被欺瞒或是无奈,不得不放弃部分应有的权益。因此有些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以牺牲职工太多的权益为代价,可能会助长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的歪风。也说明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力目前还不够完善,被侵权的职工在争议调解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需要调解但不应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的调解。原因是劳动报酬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又能比较容易确定侵权责任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就应让侵权者依法履行义务,甚至要对劳动者进行额外赔偿。不能为了结案,用调解的方式变相缩减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底线的欠薪争议调解,反会助长侵权人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以谋利。
何况,“恶意欠薪”已入罪,公诉的刑事案件不能调解。因此对于欠薪争议,调解争端要有个底线——不允许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来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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